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一款:
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二款: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三、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交通、民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将第二项修改为:
(二)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公安派出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民政、市场监管、民防、气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本市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鼓励其他单位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图纸技术审查、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被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国家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审查的,从其规定。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公众聚集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基层消防安全组织。
十九、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志愿消防队,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
二十、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标识。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火灾扑灭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或者评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记载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在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执行确有困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并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申请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
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并采取惩戒措施。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第十五条”。
二十八、其他文字修改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将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六条第二款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在第五款款首增加“新闻”,将第七款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自然资源”,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将第十六条款首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审核同意或者备案”修改为“审查同意”;
将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统一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将第七十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新修正的《上海市消防条例》解读 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超大型城市的消防发展已经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的支撑。 《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是1996年正式发布施行,历经1997年、2000年、2003年三次修正和2010年全面修订,对维护本市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8月,市人大牵头专题对《消防条例》进行立法课题研究,年底形成课题研究报告。 2017年7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1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18年3月,由于国家部门机构改革,条例修订工作暂时搁置。 2019年4月,新《消防法》出台后,我市人大随即启动《消防条例》修订工作。 2019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2020年3月18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于3月19日表决通过。 按照“问题导向、管理创新、地方特色、适度前瞻”的立法原则进行,此次修正重点从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优化、创新消防监管模式,强化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重点修改,共涉及条款29条,其中修改条款22条,新增6条,删除1条。 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01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原来的消防救援机构承担调整为住建部门承担,并明确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的消防责任,相应的处罚权设定也进行了调整;同时地方法规中首次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以条款的方式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单位在火灾隐患整改中的自主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02 优化消防监管执法模式 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消防监管方式,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监管;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场所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同时立法明确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建立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防范与处置、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执法协作。 03 织密基层消防治理网格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进一步织密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网格,提升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04 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共治 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明确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统计火灾损失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或评估。 05 建立现代化消防监管模式 为适应超大型城市消防安全需求,强化单位落实自主管理责任,明确本市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明确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点击)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针对居民住宅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多发,鼓励个人在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灭火器,有效提升居民住宅早期火灾发现和扑救能力。 06 保障消防救援事业发展 2018年,国家消防体制发生变革。在本次修正中,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在社会消防力量方面,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志愿消防队,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
附:上海消防总工谈新条例
访谈实录 上海市常住人口超过2500万的超大型城市,建筑密度大,火灾隐患存量也比较大。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将直接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在3月19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上海市消防条例》。这部地方立法将上海消防安全建设此前面临的种种读点卡点一一理清。也让相关各方更明确自己的权与责。那新条例有哪些新亮点? 今天走进我们演播室的一位是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谈迅。还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的处长崔凯。欢迎两位被嘉宾走进我们演播室。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我们注意到这次的新修正之后,关于这个智慧消防是浓墨重彩写了很多。所以先问一下我们谈总工,智慧消防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特别是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说,哪些智慧消防的场景是和我们密切相关的。” 谈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等于原来是一些需要人工去排查的隐患,现在通过物联网就可以及时的发现报送上来,这个隐患就能早点发现。你这是第二方面。第三方面呢。” 谈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谈总工谈了四个方面,我们看到他需要很多的投入。比如说硬件上的呀,系统上的,软件上的方方面面都要投入。这个我们消防条例,新的修正之后,一方面要求大家要这么做,但是具体怎么做,什么样的单位,做到什么样的程度。我们新修正之后有没有明确。” 崔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就等于有一些单位在明确要求,你就必须要这么做。有一些可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定我是否需要这么做。什么单位是必须这么做的呢。” 崔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那谈总工,哪一些单位是必须要做这个智慧物联网的这个网络。” 谈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等于是一步一步来的,不可能马上一步到位。那对于大家可能日常的社区的消防安全,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啊。就之前我们也说过好多次,比如说私家车占用了这个消防通道。再比如说楼道里边乱堆东西,但是物业管了,明天又给你堆出来了,私家车今天停在那里,我跟你撵走的时候,明天又回来了。像这种情况,我们现在条例当中能把它很清楚的界定出,并且很明确的办法吗?” 崔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崔处长刚才介绍,我们也发现这个法律法规都有非常明确的一个规定,但是之前这种情况一直有,现在又明确了一个连同协调的这样一个机制。从我们消防来讲,怎么能够把这个条例当中关于这一块的东西落到实处,让这个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谈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实际上,一方面政府部门相互之间协同也需要我们广大市民真正的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毕竟是安全的,是事关自己包括小区很多人的一个安全问题。那另外这次条例当中,关于施工的过程当中,这种消防设计的审查还有后续的审核。这一块的职责现在都已经拉到住建部门去了,不在我们消防部门,这是为什么。” 谈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等于和上位法相衔接相一致。我们审核部在我们消防,原来后续的这种比如说日常的维护这种监管上还是在我们消防吗。” 谈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我们也注意到这次条例有了很多新的一些修订,包括新增内容大家都很关注,但是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法规还是能够落到地上去。真正能把它落实下去,关于如何落实崔处您有什么样的建议?” 崔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 主持人 《新闻夜线》节目主持人臧熹 “可能一方面我们已经有了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更需要把他如何落到实处,也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一个协同配合。好,谢谢二位嘉宾走进我们演播室。那我们相信新版上海市消防条例,将进一步补齐城市管理的短板,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