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接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
3.4.4 各种装载易燃、 易爆物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的地坪上,导电地坪应无绝缘油垢,并与接地线相连。带轮子的小车,其轮子应采用有导电性能的材质制作。计量用的台秤、地衡等应用连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小型容器应采用电池夹子、跨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3.4.5 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应尽量选用导电性的材质。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必须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得与皮带有碰刮的现象。

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 
4.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 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三、《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 
14.3.8 甲、乙和丙 A 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版)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五、《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六、《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七、《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时,管道网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八、《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2012) 
9.1.1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备、机壳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九、《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59-2013) 
17.0.5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十、《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
6.4.2 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9.5.3 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3 医药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十一、《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2016) 
8.4.6 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通风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

十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6.4.10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十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范》(CECS 312:2012) 
6.0.5 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系统,应做防静电接地。

十四、《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 
10.3.4 加氢机和加氢机邻近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十五、《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 50684-2011) 
5.3.10 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

十六、《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 
3.0.2 新建工程项目,应在土建施工时预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十八、《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第八十条对法兰跨接防静电有如下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

十九、当值超过《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者螺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需要测量法兰之间电阻值,当阻值超过规定时,需要跨接。  

二十、《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4 部分制作与安装》(GB/T20801.4-2006)
第10.12.1条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二一、《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
第7.13.1条规定: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欧时,应设导线跨接,可以看出,工业管道金属法兰是否跨接,需要测量法兰间电阻值。当法兰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静电跨接应该怎么做?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90)目前编号变更为HG/T20675-1990。该规程第2.7.5条规定: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一般情况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在腐蚀条件下,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的接触面,在安装前去锈和除油污,以及在安装时加防松螺帽等。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编制说明》对第2.7.5条的解释如下:从不少单位的实践经验来看,用金属螺栓相连的金属法兰之间,单是螺栓相连,已具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有腐蚀条件下的安装要求,为的是确保导通性。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17)作为企业规范,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该规范第4.3.3条规定,在管道系统上,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2.14 条规定: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第10.3.3条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第6.12.2条规定: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超过100Ω时,应设两处接地引线。接地引线宜采用焊接形式。

SH3501-201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6.2.16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锈钢管道,导线跨接或接地引线应采用不锈钢板过渡,不得与不锈钢管直接连接。

安装图以CD90B4-88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