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道通道、厂内道路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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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化工安全设计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设计人员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设计的图纸、文字符合国家的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同时还要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根据工厂实际情况进行图纸的设计,同时将设计中的安全考虑绘制成文本。本文就带小伙伴们一起总结一下消防车道/通道、厂内道路的设置。
Ø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 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 18m。
Ø (GB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2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4.3.4A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Ø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4.3.3 厂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厂房,甲、乙、丙类厂房,乙、丙类仓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和可燃气体罐区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Ø 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6.4.1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并应与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3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形布置。
4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8施工道路应与永久 性道路相结合。
6.4.9 尽头式道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大小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6.4.11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宜呈环形布置。
2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0m。
3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6.4.12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沿主干道布置时,不宜小于1.5m。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有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0m;当屋面无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5m。
3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其靠近铁路线路侧应设置防护栏杆。.
6.4.17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4.17的规定。
Ø GB 50475-2008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4.3.4仓库区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料仓库及堆场、危险品仓库分类成组布置时,四周应设置环形消防道路,环形消防道路应有两处与其他道路连通。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0m。
2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物料仓库及堆场可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道路。通往单独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物料仓库及堆场的消防道路可为尽头式,但应设回车场。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3两条消防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200.0m,当仅一侧有消防道路时,道路中心线至仓库或堆场最远处的距离不应大于100.0m。
4消防道路不宜与铁路平交叉,如需平交叉,应设置备用道路,两道路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最长--列火车的长度。
5消防道路交叉口处 路面内缘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0m,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 0m。
4.3.5仓库区内部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3.5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