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然而到了正式实施日期100天之后的2016年6月24日,住建部又发通知,GB50183-2015暂缓实施。一等五年。近日,住建部官网终于发布GB50183-2020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该标准经过5年的酝酿,将于本年度发布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公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的要求,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组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angyan123@petrochina.com.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邮政编码:10008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

    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8日

 附 件 :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50183-2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







20××-××-××  发布     2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GB50183-20××


主编部门:国家能源局

应急管理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年×月×日





       

20××  北  京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石油天然气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和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液化天然气站场工程、油气管道站场及线路截断阀(室)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浮动式液化天然气设施、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管输独立石油库工程和原油储量大于1200000m3站场。

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油品  crude oil and products

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的统称。

2.0.2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当储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储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黏性烃类混合物,如原油、重油、渣油等。

2.0.3  天然气 natural gas

油气田采出的,以石蜡族低分子饱和烃气体和少量非烃气体组成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甲烷。

2.0.4  天然气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 (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也称为混合轻烃。

2.0.5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

一种在液态状况下的无色流体,主要由甲烷组成,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通常存在于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

2.0.6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2.0.7  石油天然气站场  oil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场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0.8  液化天然气站场  liquefied natural gas plant

具有天然气净化及液化、液化天然气储存及装运、液化天然气接卸及再气化功能的站场,如基荷型天然气液化工厂、调峰型液化工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天然气卫星站。

2.0.9  管输独立石油库  commercial oil depot

与管道连接,有别于管道输油站场,不是专为管道运行服务的油品收发、储存设施。

2.0.10  天然气处理厂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

天然气进行脱硫、脱二氧化碳、硫黄回收、尾气处理、烃水露点控制、凝液回收、产品分馏、凝析油稳定的工厂。

2.0.11  天然气脱硫站 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2.0.12  天然气脱水站 natural gas dehydration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水露点控制的站场。

2.0.13  集气站  gas gathering station

对油气田产天然气进行收集、调压、分离、计量等作业的站场。

2.0.14  输气站 gas transmission station

输气管道工程中各类工艺站场的总称。一般包括首站、末站、压气站、接收站、分输站、清管站。

2.0.15  输油站  oil transport station

输油管道工程中各类工艺站场的统称。一般包括首站、末站、中间热泵站、中间热站和分输站。

2.0.16  线路截断阀(室) pipeline block valve

在油气输送管道沿线设置的用于将管道分段的阀门,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也称为阀室。

2.0.17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分离器、加热炉、换热器、塔、反应器、机泵等设备。

2.0.18  工艺装置 process unit

实现某种生产过程,由设备、管道和建(构)筑物组成的组合体,也称为装置。

2.0.19  联合工艺装置  multiple process uni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艺装置合并组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的组合体。

2.0.20  一体化集成装置 integrated unit

将容器、加热炉、机泵、塔器、自控仪表按一定功能要求集成安装在整体橇座上,实现某种生产过程。

2.0.21  放散管  bleeder

无法进入放空系统,需就地排放少量可燃气体的放空竖管。

2.0.22  放空立管  vent stack

为把容器、管道等设施中危害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可燃气体,不经过燃烧集中排放至大气而设置的竖管。

2.0.23  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 closed process equipment with open flame

具有加热、分离、缓冲、沉降、脱水、换热等一个或几个工艺功能,且加热部分的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设备。

2.0.24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25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0.26  单容罐  single Containment Tank

只有一个自支撑式结构的容器或储罐用于容纳低温易燃液体,该容器或储罐可由带绝热层的单壁或双壁结构组成。

2.0.27  双容罐  double Containment Tank

由一个单容罐及其外包容器组成的储罐。该外包容器与单容罐的径向距离不大于6m且顶部向大气开口,用于容纳单容罐破裂后溢出的低温易燃液体。

2.0.28  全容罐  full Containment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内罐为钢制自支撑式结构,用于储存低温易燃液体;外罐为独立的自支撑式带拱顶的闭式结构,用于承受气相压力和绝热材料,并可容纳内罐溢出的低温易燃液体,其材质一般为钢质或者混凝土。

2.0.29  薄膜罐  membrane Tank

金属薄膜内罐、绝热层及混凝土外罐共同形成的复合结构。金属薄膜内罐为非自支撑式结构,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其液相荷载和其他施加在金属薄膜上的荷载通过可承受荷载的绝热层全部传递到混凝土外罐上,其气相压力由储罐的顶部承受。

2.0.30  拦蓄堤  impounding dike/wall

用于构建拦蓄区的结构。

2.0.31  拦蓄区  impounding area

用拦蓄堤或利用地形条件圈定的用于容纳事故溢出或泄漏LNG、易燃制冷剂或易燃液体的一个区域。

2.0.32  集液池  impounding Basin

用于收集溢出或泄漏的液化天然气、易燃制冷剂或易燃液体的一种坑池。



2.0.33  站场重要设施  major facility of station

发生火灾时,影响火灾扑救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2.0.34  辅助生产设施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油气生产、处理、输送过程,为满足站场主体工艺生产需要的厂房及设施。



2.0.35  相邻厂矿企业  adjacent facilities

由不同法人或不同单位分别管理,毗邻布置的厂矿企业。

2.0.36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0.37  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semi-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

站场设置固定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0.38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mobile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0.40  烟雾灭火系统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


2.0.41  干粉灭火系统  dry-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干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2.0.42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采用稳压设施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给水系统。




3.基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特       征

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3.1.2 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1.2  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特       征

A

37.8℃时蒸气压力>200kPa的液态烃

B

闪点<28℃的液体(甲A类和液化天然气除外)

A

28℃≤闪点<45℃的液体  

B

45℃≤闪点<60℃的液体

A

60℃≤闪点≤120℃的液体

B

闪点>120℃的液体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按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按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按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按乙A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大于或等于60℃,且初馏点大于或等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3.1.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1.5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内部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1.6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物品确定。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等级

油品储存总容量Vp(m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

储存总容量Vl(m3

一级

Vp≥100000

Vl>5000

二级

30000≤Vp<100000

2500l≤5000

三级

4000

1000l≤2500

四级

500

200l≤1000

五级

 Vp≤500

Vl≤200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未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和除油罐的容量。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天然气站场分级

等级

天然气处理厂规模Q(104m3/d)

天然气脱水站、脱硫站规模Q(104m3/d)

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规模Q(104m3/d)

集气站、输气站规模Q(104m3/d)

一级

Q﹥3000

-

-

-

二级

500

Q﹥1000

-

-

三级

100

500

-

-

四级

50

200

Q﹥200

-

五级

 Q≤50

 Q≤200

 Q≤200

任何规模

:1  具有增压功能的集气站、输气站应按压气站划分等级;

2  具有脱水、脱硫、烃露点控制功能的气田集输站场,应按天然气脱水、脱硫的规模划分等级,且应取等级较高者;

3  储气库集注站应分别按天然气处理厂、注气站划分等级,且应取等级较高者;

4  本表不适用于天然气井场和管道线路截断阀(室)。




4.区域布置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厂矿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的生产区宜布置在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一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


4.0.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天然气站场的生产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4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5  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过石油天然气站,石油天然气站场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m)

管道类型

敷设方式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施

站场重要设施、辅助生产设施、仓库或堆场

生产设施

围墙

天然气管道

埋地敷设

20

10

5

地上架空敷设

30

15

5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等甲A类液体管道

埋地敷设

20

15

5

地上架空敷设

30

20

5

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

埋地敷设

15

10

5

地上架空敷设

25

15

5

注: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0.6  区域排洪沟不宜穿过石油天然气站场的生产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穿过时,应有防止泄漏的易燃、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0.7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与周围设施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


4.0.8  油品、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站场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8-1的规定,天然气站场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8-2的规定。


表4.0.8-1  油品站场、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站场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称

100人及以上的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

相邻厂矿企业

铁路

公路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

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

国家和地方铁路线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高速公路

其他公路

Ⅰ、

级国家通信线路


其他

通信线路

66kV及以下

110kV~220kV

330kV~1000kV

油品站场

一级

100

75

70

50

40

35

25

60

40

1.5倍杆高

1.5倍杆(塔)高度。

储量大于200m3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与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40m。

杆(塔)高度加3m,且不小于40m

100

二级

80

60

60

45

35

30

20

50

40

三级

60

45

50

40

30

25

15

40

40

四级

50

35

40

35

25

20

15

40

1.5倍杆高

五级

50

30

30

30

20

20

10

30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站场

一级

240

90

120

60

55

40

30

80

50

二级

200

75

100

60

50

40

30

80

40

三级

160

60

80

50

45

35

25

70

40

四级

120

50

60

50

40

35

25

60

40

五级

100

45

50

40

35

30

20

50

4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120

120

120

80

80

80

60

120

80

60

80

80

80

注:1 表中数值系指站内甲乙类储罐、油气处理设备、装卸设施、甲乙类厂房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³的直埋卧式油罐、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400m³的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50%,且不应小于15m。


3 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储罐与表中序号1、2、3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75%,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储罐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4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系指变电站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75%。

表4.0.8-2  天然气站场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称

100人及以上的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

相邻厂矿企业

铁路

公路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

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

国家和地方铁路线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高速公路

其他公路

Ⅰ、Ⅱ级国家通信线路


其他

通信线路

66kV及以下

110kV~220kV

330kV~1000kV

生产压力小于等于4.0MPa的天然气站场

一级

100

75

70

50

40

35

25

60

40

1.5倍杆高

1.5倍杆(塔)高度。

储量大于200m3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与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40m。

杆(塔)高度加3m,且不小于40m

100

二级

80

60

60

45

35

30

20

50

40

三级

60

45

50

40

30

25

15

40

40

四级

50

35

40

35

25

20

15

40

1.5倍杆高

五级

50

30

30

30

20

20

10

30

生产压力大于4.0MPa的天然气站场

一级

150

90

70

60

55

40

30

60

50

二级

130

75

60

60

50

40

30

50

40

三级

110

60

50

50

45

35

25

40

40

四级

90

50

40

50

40

35

25

40

40

五级

75

45

30

40

35

30

20

30

4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120

120

120

80

80

80

60

120

80

60

80

80

80

注:1 表中数值系指站内油气处理设备、装卸设施、甲乙类厂房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2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系指变电站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75%。


4.0.9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通信基站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0.8-1和表4.0.8-2中Ⅰ、Ⅱ级国家通信线路的防火间距确定,但不应小于40m。


4.0.10  石油天然气站场及管道线路截断阀(室)与爆破作业场所、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有关规定。


4.0.11  两个及两个以上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布置时,根据其储存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总容量或生产天然气的总规模确定站场与周围设施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其站场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4.0.12  火炬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高架火炬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外设施的辐射热强度允许值计算确定,石油天然气站场外设施的辐射热强度允许值宜符合表4.0.12的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还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


表4.0.12  石油天然气站场外设施的辐射热强度允许值(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石油天然气站场外设施

辐射热强度允许值(kW/㎡)

正常生产工况

事故工况

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1.58

1.58

相邻厂矿企业、铁路、公路、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架空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路、散居房屋

1.58

3.2

人员稀少区域

农田等

3.2

4.73

荒野、戈壁等

6.31


4.0.13  放空立管的区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天然气输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其高度不应小于3m,且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m范围内建(构)筑物或平台2m以上,建筑物或平台不应进入放空立管管口水平25m以外斜上45°的范围之内;


2  石油天然气站场和非净化天然气输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其防火间距应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应符合本规范第6.9.9条的规定;


3  自动泄放系统设置的放空立管应防止放空气体被意外点燃时对设备和人员造成伤害。


4.0.14  油气井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天然气井、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以外。


表4.0.14  油气井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名      称

天然气采气井、天然气注气井

油井

P<25 MPa

P≥25 MPa

自喷油井

机械采油井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的甲乙类储罐、工艺设备及厂房

40

40

40

20

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散居民房

100

100

45

25

相邻厂矿企业

40

60

40

20

铁路

国家和地方铁路线

40

40

40

25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30

30

30

15

公路

高速公路

30

30

30

20

其他公路

15

15

15

10

架空通

信线路

Ⅰ、Ⅱ级国家通信线路

Ⅱ级国家通信线路


40

40

40

20

其他通信线路

15

15

15

10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40

40

40

20

架空电力线路

330kV~1000kV

100

杆(塔)高度加3m,且不小于40m

110 kV~220kV

杆(塔)高度加3m,且不小于40m

66kV及以下

1.5倍杆(塔)高度

1.5倍杆(塔)高度








注:P是指气井的井口关井压力或注气井井口注气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