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部门规章:
19.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2.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重要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16号】2-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附件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号】2-6.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附件二: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2-7.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3.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4-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5.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6.《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7.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8.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9.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11.危化品装置设施外部可接受风险标准【总局2014年公告13号】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13.教育部、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指导意见》14.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