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对《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9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智囊作用,按照《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要求,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选用、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二、运行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负责省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并下设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办公室(简称专家办公室)和若干专业组。专家办公室设在省局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负责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省局相关处室负责专家使用,并对各业务组进行业务指导。
专业组按照专业领域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其他行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农、林、牧、渔业等)十一个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决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以及专家的聘任、解聘、年终考核;
(四)研究解决专家办公室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工作;
(六)承担省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二)负责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以及专家的聘任、解聘、年终考核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三)拟定各专业组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报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进行备案,初审处室报销材料,协助处室报销专家费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完成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一)对各专业组进行业务指导;
(二)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名单;
(三)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备案、记录、评价,并报销专家费;
(四)负责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评审、验收建议意见;
(五)为赴现场的安全生产专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完成专家费用报销程序。
三、专家聘任
第七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在职公务员和在机关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除外)。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2.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10年及以上;
4.具有安全生产相关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质),实践经验丰富;
5.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二)聘任程序:
1.省局发布征集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通知;
2.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已退休人员);
3.有关处室进行初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4.经省局审定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5.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
四、专家工作权利责任
第九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
(二)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进行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三)参与省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等工作;
(四)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与安全专项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以及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考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参与省内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交往,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八)参与其他支撑安全监管监察事业发展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权利和责任。
(一)权利
1.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2.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独立行使权利;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检查(评审)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4.有权向专家委员会或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享受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二)责任
1.积极参与委托的各项工作,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服从统一安排部署。
2.严格掌握检查(评审)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参与检查(评审),并对作出的检查(评审)结论负责;
3.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专家形象;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五、专家选用
第十一条 专家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有专家使用需求的处室年初须申报经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家处室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署,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填写《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专家使用表》,交专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可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取、混合抽选三种方式从专家库选定专家。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对专家能力有特定要求的可采取人工选取、混合抽取。专家库中专家不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备注说明。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赴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工作,开展工作前应为专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为专家购买保险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否则不予报销专家费用。
六、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评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直接上下级等可能影响检查(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专家活动,应向组织专家活动部门申明并回避;
(二)开展项目评审时,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验收、评价、鉴定等工作提供便利;
(三)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部门留存、备查;
(四)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
(六)严禁索取或接受被检查(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七)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有关咨询、检查、评审、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敏感内容或个人倾向性的意见。
(八)未经专家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专家名义为所在单位、被检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
七、专家考核及调整
第十六条 对专家库内专家实行日常考核、随机回访、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
由使用专家处室负责对所使用的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二)随机回访
由专家办公室或使用专家处室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已开展的专家活动进行抽查回访。
(三)年度考核
由专家办公室按照日常考核、随机回访、出勤等情况对专家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由省局给予表彰,人数不超过当年专家库专家使用人数的5%。
(一)参评资格
1.年度内日常考核、随机回访、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
2.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鉴定等重大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二)评选程序
1.各专业组在征得满足参评资格的专家同意后,拟定推荐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2.专家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研究。
3.经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年度优秀专家。
4.对年度优秀专家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解聘
(一)解聘条件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1.开展专家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2.日常考核、随机回访、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三次(含)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4.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修改, 3个月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
5.擅自以专家名义为所在单位、被检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
6.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7.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8.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解除聘任的。
被解聘专家应将其聘书等相关资质证件交回专家办公室,且不得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
(二)解聘程序
符合上述解聘条件的人员,由专家办公室与有关处室协商后提出解聘意见,立即暂停专家资格,经四川省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审定下一年度予以公示解聘。
八、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川安监办〔2015〕2号)废止。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专家使用表
使用处室 | 工作内容 | |||||||
使用依据 | 工作时间 | 月 日至 月 日 | 是否购买保险 | |||||
专家姓名 | 专业 | 职称 | 身份证号 | 标准 (元/天) | 工作天数 | 建行卡号 | 专家费(元) | 考核意见 |
使用处室 负责人 | 专家办公室 负责人 | 财务处负责人 | ||||||
分管局领导 | 分管局领导 | 分管局领导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使用专家处室应为外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应说明理由。
2.考核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对专家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评价考核、是否表彰和保留资格的重要依据。
3.此表原件作为支付专家费用的依据,复印件送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