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体系”写入新《安全生产法》,如何正确理解其与标准化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已通过。草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其中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法中已经包含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为什么又要写入双重预防体系?正确理解安全标准化体系和“双体系”之间关系,尤为重要。
然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糟粕”吗?当然不是!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根本 安全标准化是载体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借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ISO45001、GB/T28001等体系模式建立发展起来的,在近年国内安全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安委会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中,明确指出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标准化给出了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安全管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是风险管控措施的监控过程。在现阶段国家推出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于有效防控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通过风险管理全面辨识并管控各类危险源,从而解决“想不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事故防控出现的屏障(措施)漏洞多、有效性差等主要问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整治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缺陷等专项措施,堵塞屏障上的这些缺陷、漏洞,使防控屏障(措施)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有效遏制因防控屏障(措施)无效、 低效而导致的事故高发,解决“管不住”的问题。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覆盖了政府、企业安全发展的方方面面,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是契合国家企业安全发展水平的有效做法。 安全标准化作为一个体系管理工具,覆盖要素比较多,比如:领导作用、目标管理、变更管理、设备完整性、承包商等等要素,这些要素全部都是风险管控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双重预防机制的中风险管控的具体做法和标准。 双重预防机制中关注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等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辨识、分析出其中的风险,制定管控措施,进行分级管控,并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其可以作为安全标准化的要素组成部分。 二者并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对企业而言,通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采用科学有效的分析方法(SCL、JHA、HAZOP、LOPA)等分析方法对企业风险进行辨识、分级、管控,提升本质性安全水平。通过对标安全生产标准化中领导作用、目标管理、检查与自评等要素运行,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即通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抓重点、抓关键,通过安全标准化运行,抓全面、抓系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根本,安全标准化是载体。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促进。企业在理解国家文件时,应该全面系统地把握文件颁布的背景、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目的等,而不应该孤立地理解一两个概念、工具的提法。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岳远林)
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地有各地的做法,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尝试。要搞清楚两者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体系的来源、作用,了解体系的定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最早应用于煤矿领域,后期逐步发展完善,2011年国家发布了正式文件,它的关键在于“合法合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双重预防机制是国家在2015年天津瑞海“8·12”事故后提出的,2016初步形成规范指导文件,目前各个地方开展程度不同。它的关键在于构建了风险、隐患、事故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侧重于防止事故发生。综合而言,双重预防机制是灵魂,解决的是事故可防的问题;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基础,解决的是提出事故防范的各项保障措施。
那么如何做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融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