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要不要开展职业病三同时︱卫健委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征求意见)(一)

国家卫健委官网12月24日消息,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安全茂独家分析,该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那么加油站建设项目到底要不要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不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90号令)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2、本次经卫健委调整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仅包含一般、严重两个类别。


3、加油站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零售业中的机动车燃料零售(5264),本次新版目录中并未将其列入。


4、再往前追溯至2015年原安监总局回函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具体内容,描述中将加油站划归为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三同时备案(2017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取消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备案)

5、而事实上,原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也未将加油站列入目录。固2015年安监总局的回函仅作为意见参考。


6、此外,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化学因素包含32汽油、141柴油又与加油站有关


7、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综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安全茂建议加油站按照国家部门规章要求(省级无具体要求的)可不纳入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但必须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