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化工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 ,南京有新规

12月10日,《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印发,在为全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特别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提供规范指导的同时,也填补了我市在该领域的安全管理空白。







出台背景



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可能因研发资金少、技术人才匮乏等原因,对中试项目疏于管理或者无能力管理,从而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此前中试项目缺乏相关的管理规定,使审批、监管部门、企业都存在不少疑惑和走弯路现象。


一家高新企业在市委市政府“智汇宁企”早餐会上,也提出希望“在安评、环评方面给予化工新材料企业更多政策支持”的意见建议,其中部分内容涉及试验性项目。







《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进行的化学品(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


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小试、中试、扩试的定义


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中试:在小试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扩试: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规定具体要求


一般性安全管理规定

1、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2、试验场所等必须符合规定,定期检查。

3、危险试验装置保持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距离。

4、企业间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5、项目试验前应成立含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制定试验方案,进行严格把关。

6、项目的开发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试的程序,必要时应进行扩大性试验。

7、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8、新产品的试制和小试转中试过程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

9、中试和扩试项目应组织安全性论证,编制应急预案,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10、学习试验方案和规程,组织事故现场模拟演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1、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重大改变,应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论证。试验结束后,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分析和总结应有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的章节。

12、研发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签订安全协议,中(扩)试项目技术转让时,必须出具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和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附有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说明、防止或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中试和扩试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3、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和扩大性试验生产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本企业没有能力组织安全论证的,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

14、中(扩)试生产场所的选址及安全防护距离应保证符合标准规范及安全运行要求。

1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中(扩)试项目,须采用远程控制技术,控制现场人员数量,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16、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

17、某单一产品的中试(扩试)装置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严禁以中试(扩试)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18、中(扩)试装置启用前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并保留完整的记录和档案。

19、中(扩)试装置与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须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

20、首次投料及投料试验初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21、中(扩)试项目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试制过程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经重新审批后,可作为项目后续生产的技术支持。

22、中(扩)试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分析总结。

23、中(扩)试项目产品属危险化学品的,原则上不得销售。

24、中(扩)试项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安全手续等)。


文件管理规定

25、试验企业需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涉及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如实在南京市应急管理“181信息化”系统中登记。

26、试验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