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对比)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自2009年施行、2012年修订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消防改革的不断深化,《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亟待修订。一是现行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机构名称、隶属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相关工作职责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与其他机关的协作关系。二是《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对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需要在规章中予以明确。三是工作实践暴露出的调查程序不健全、当事人权益保障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二、起草过程 2018年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启动修订起草工作。期间,多次组织立法论证,组织召开座谈会、修订意见征询会,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社会单位的意见,两次印发基层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2020年11月,又向应急管理部各司局及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征求了意见,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59条,较修订前增加1章、11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了火灾调查体系。 一是增设了火灾登记制度。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接报的每起火灾都应当进行登记,并规定了火灾登记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同时规定了登记火灾信息后可以不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情形,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 二是调整了消防救援机构适用简易和一般程序开展调查的情形。从事实清楚、伤亡情况、放火嫌疑、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方面明确了适用简易或者一般程序调查的标准,实现繁简分流,确保将火灾调查工作主要精力集中到有伤亡、损失大、影响大和存在矛盾纠纷的火灾上,也有利于原因相对简单的火灾事故现场尽快回复使用。 三是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火灾当事人在火灾登记时未提出火灾事故认定要求,在火灾后三日内还可以消防救援机构申请火灾事故认定。 (二)完善火灾调查程序要求。 一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关于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的要求,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对有人员死亡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深入调查,分析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同时,明确对火灾调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信力,明确了设区的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设立火灾事故复核委员会,引入相关行业代表、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参与复核。同时规定,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是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现场封闭、调整封闭范围和解除现场封闭应当公告的职责,增加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的权利。 (三)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为了保障消防救援机构有效开展火灾调查工作,修改了调查权、管辖、工作协作方面的条款: 一是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可以决定的事项,强调了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保护现场的有关义务。 二是明确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作关系。规定对封闭现场、控制火灾事故责任人、身份核验、尸体检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等需要与公安机关协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火灾调查中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三是调整了火灾事故管辖分工。参照有关规定,明确了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并将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 (四)完善了其他内容。根据几年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适应国家法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原规章中不适应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明确了邀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和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并确定了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 二是明确了执法记录设备和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装备调查火灾。 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在军事设施火灾事故之外,增加规定了对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火灾事故进行协助调查的情形。 四是为规范火灾调查行为,《规定》还对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时限、现场勘验程序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并增加了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损失依据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