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设备副总、生产技术部经理、设备部经理等4人被追刑责

7月16日,从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宁波“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已于今日公布。


据悉,2021年5月6日3时13分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的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区严重受损,周边企业部分建筑物门窗等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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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98号。法人代表陶春风,总经理瞿滨,厂区占地面积约245.6亩,现有员工520人。企业以50万吨/年重油裂解制烯烃装置为龙头,生产催化干气、乙苯、苯乙烯和特种橡胶等化工产品。


事故发生在科元公司作业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的苯塔系统。4月26日,作业二部催化裂解装置发生突发情况计划外停车,其下游装置(包括作业三部乙苯-苯乙烯装置)陆续停车。5月2日,公司副总经理滕明才电话通知作业三部副部长王海对苯塔顶蒸汽发生器进行管束更换。5月4日乙苯单元苯塔停运。5月5日10时,设备部经理助理金红岩安排维修班组长崔金昌等六人进行管束更换;19时30分许,苯塔顶蒸发器管束更换完成,崔金昌移交给作业三部工艺主管李殿刚,李殿刚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开车准备并点炉;22时许,李殿刚发现苯塔顶蒸发器管程入口法兰面微漏,立即通知崔金昌进行紧固消漏;23时许,消漏完成,李殿刚通知内操人员继续升温,进物料苯,装置开车运行。


5月6日3时10分49秒,乙苯单元21米层循环苯蒸发器北侧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30秒后13米层回流罐北侧、6.5米层反烃化料进料罐东侧可燃气体报警仪陆续报警,1分钟后地面层水洗塔底泵北侧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3时13分许发生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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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本次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严重受损,过火面积约1045㎡;周边企业部分建筑物因爆炸冲击波造成墙面、门窗等局部受损,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经调查,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科元公司进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作业后,封头法兰面紧固不到位,部分螺栓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质量检查和耐压试验,未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直接投入运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封头管箱侧垫片密封失效,封头内高浓度苯烃化液(苯含量98.91%)从法兰处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高温蒸汽管道发生爆燃,装置管路破裂易燃物料泄漏燃烧。

经认定,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分别是:

靳首相,科元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斌,科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在明知无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的情况下,对未经安全条件确认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在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陶惺,科元公司设备部经理。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崔金昌,科元公司设备检修队维修班组长。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给予科元公司总经理瞿滨、科元公司设备部专职安管员刘红军行政处罚。此外,相关企业和单位也被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

新安法已明确“三管三必须”的格局,将更多追究直线管理人员刑责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9月1日生效。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如何理解“三管三必须”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违法将更多追究直线管理人员刑责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到来,接下来随着新安法的生效,其将与《刑法》进行有效结合。安全生产违法将首先追责直线管理人员,这也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