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罚款裁量标准!
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法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上注明。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 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存在失信行为的; (九)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 第十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 见附件)表格001-1∽001-4进行裁量。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2-1∽002-7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3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4进行裁量。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5-1∽005-5进行处罚,涉及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汇总表》(见附件)表格006-1∽006-3进行裁量。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7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8-1∽008-2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9-1∽009-7进行处罚。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对应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标准。 第五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六条 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说明理由制度和法律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 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在承办人意见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权限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以下”、“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对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