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
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
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
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19.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20.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21.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2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23.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 |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
2.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 |
3.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4.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 |
5.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 |
6.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 |
7.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8.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 |
9.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登记建档、安全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10.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1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未辨识、未确定责任、未建立应急组织及人员、未备案、未告知受影响单位及人员、未演练、未定期检查的处罚 |
12.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3.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14.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未报管理部门的处罚 |
16.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条件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 |
1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8.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违法的处罚 |
19.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2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21.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23.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24.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25.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26.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27.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28.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 |
29.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30.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 |
31.对未按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3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
2.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3.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4.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管理的处罚 |
5.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6.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7.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8.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9.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0.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4.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5.对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6.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7.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8.对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规定治理隐患的处罚 |
9.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10.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五、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对冶金企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2.对冶金企业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检修人员未培训上岗、劳务人员管理不合法的处罚 |
3.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4.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六、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处罚 |
2.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3.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4.对职业病危害申报、监测管理不符合规定、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未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5.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6.对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7.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8.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9.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10.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人员未培训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11.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12.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13.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类违法的处罚 |
14.对未安排职业病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处罚 |
15.对未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评审的、变更未重新办理手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16.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事故、擅离职守的处罚 |
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破坏现场、转移财产、隐匿证据、拒绝调查、做伪证、事后逃逸的处罚 |
3.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 |
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2.对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器材管理违法的处罚 |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及进行演练的处罚 |
4.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来源:EHS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