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注意:安监总办49号文即将作废!

划重点: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同时废止。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对照:关于公开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几个重要变化

第十条关于事故损失要求

取消一二三级区别,直接统一标准判定。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否决门槛。

重大隐患未整改作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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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图片新增第13条和补充14条

这一条很重要,裁判的站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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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王志勇


对于这个新的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几点理解和分析如下:


一、这个办法的核心要求,其实还是延续了2014年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只是在几个地方做了适当的调整而已,总体上还是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这是值得肯定的。


二、该办法其实也可以看做是对新《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由“推进”改为“加强”的一个落实和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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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的第一条、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均明确提到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言外之意,其实就是要求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就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而这一要求,其实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的“术语和定义”中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义是一致的。


四、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的行业,即: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其实也就是应急部负有行业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而对于其他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如何实施和定级,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应急部并未给出直接或间接的要求(或建议)。这是“各负其责”的体现还是无奈呢,希望是前者。

五、办法第四条中提及的“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此处的“行业定级标准”其实就是之前各个行业的“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对于这些标准,之前都已经出台了,只是有些行业的评审标准尚未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发布后参照进行修订。相信随着这个办法的印发,已有的这些“行业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会统一进行修订和更新,然后以“行业定级标准”的新面目陆续发布。


六、办法对标准化的定级,依然沿用了之前的模式和流程,即定级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单位(指定的事业单位或第三方)、评审单位(第三方)各负其责。但此次办法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再次强调的一个要求是,严禁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其目的自然是避免幕后交易,确保标准化评审定级的公正和质量,只是效果怎样,只能是拭目以待了。

七、办法的第八条中,对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对其条件做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定。

1、第一个条件中要求“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这个要求看似合理,但对历史上曾经发生特大事故的企业,便“堵死了”申请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大门,并且是永远丧失了资格!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呢,真的有待商榷。

2、第二个条件是相关事故指标自前次取得标准化定级以来要逐年下降;这个要求看似简单,其实所列出的这些事故指标,是要有详尽的数据来支撑和计算的。毕竟时过境迁,这些数据能否客观收集过或保存过,其实是不确定的。当然,只要需要,申请时一定会提供出来,至于是否客观和真实,那就另当别论了;但要是不真实,便就会违反该条数据信息真实无误的承诺。

所以,我们的一些条件还是应该合理务实一些,而不要客观上成了“逼着”企业去造假,这种情况在出台政策时也是应该考虑的。


八、办法的第十条,是对已定级企业的期满直接确定的情况,其中第三种情况,即“(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第十一条,对导致直接撤销其定级的第三种和第九种情形,即“(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其中,如何才算是“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怎样又算是“情节严重”,是否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呢?好像没有看到过。如果没有,那么这几条如何判定,又如何实施呢?


九、办法第十一条,对导致直接撤销定级的第二种情形中,“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求,不发生3人以上重伤倒还可以理解,但对于直接经济损失限定为100万以上,未免有些要求过高了。在当前企业的管理水平或生产环境下,随便一起事故的损失便可能会超过100万,尤其是对一些高危行业或大中型企业更是如此,这个要求理论上可以理解,但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导致标准化定级企业被接二连三的撤销,还真的不乐观!


十、办法第十二条是关于鼓励标准化定级的措施,对于列出的这些所谓的“有效鼓励措施”,能起到多大程度的“鼓励”,又是否能调动企业申请标准化定级的积极性,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从中没有看到真正的“有效鼓励”!比如其中的第四条措施:标准化定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真是很奇怪的思维!如果符合了费率下浮条件,原本就应该下浮其费率,这怎么还成了“有效鼓励措施”了呢?难道以前即便符合了费率下浮条件,实际上也不下浮?如果真的这样,那么工伤保险部门是不是得给个说法:《工伤保险条例》到底是怎么执行的呢?


其实,现在安全圈里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态度,正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重新认识和审视标准化,认为只要真的按照标准化的要素去管理,基本就可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了。其实,问题其实并不是出在标准化本身,而是我们对其的认识和态度出了问题,是我们部分相关行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过于简单粗暴,部分机构和专家只是将其视为赚钱的手段,从而没有好好去给企业解读和咨询,才导致的尴尬现状!希望借着新安法的继续强化推动,借着此次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修订出台,能够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逐渐走上其原本的道路,实现我们推出标准化建设的初衷,即: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 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10月27日,应急管理部正式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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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应急〔2021〕83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7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 3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1 月1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1〕49号)同时废止。


安全标准化建设在企业已经实行多年,但在落地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两张皮”现象、没有全员参与等。


会议室里的制度、台账,一盒又一盒,一本又一本,分门别类,整齐有序,怎么看都觉得这家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该做得不错。但到了生产现场一看,设备破旧,器具杂乱无章,油污遍地,操作人员对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更是一问三不知,别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现场就连起码的作业环境都不安全。这种“纸上功夫下得足,现场状况很糟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就是时下饱受诟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纸上达标”。


1
企业负责人重视程度不够

有的企业老板只关心能不能发证,不关心标准化的实际运行效果。企业要想做好标准化工作,最主要的是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果企业领导不重视,只是交给安全部门去做,就很难做好。一是安全部门不可能调动企业所有的资源,二是安全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没有那么强的领导力和感召力。


2
没有实现全员参与

安全生产标准化不仅仅是安全部门的事,而是全公司、全员的事情,只有每个人都参与,才有可能做好。但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难以理解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当做一项摊派任务来对待,工作中存有抵触情绪,敷衍应付。检查来了就抓一抓,检查走了,该啥样还啥样,使标准化工作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甚至有的企业只是找一套模板,填写一下表格,或者找第三方中介结构帮忙整理一套资料,安全部门照着填填应付评审和检查,根本不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促进作用,但是人力、物力、财力也没少投入。


3
与生产运行存在“两张皮”现象

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专家组评审,取得证书后,日常管理停止不前,停留在说一套,做一套。所有的工作都是安全部门在负责,车间、班组对标准化实施情况不了解,这样在运行过程中也不会发现什么问题,更不用说PDCA持续循环改进。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严格,在执行、培训、检查、考核等环节中都存在执行走样的现象,安全生产标准化得不到常态实施,无法长时间维持。


4
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涉及的事项多而杂,企业必须要有体系人才储备。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企业只是简单地抽调人员、成立机构,而没有配备熟悉体系要素要求,具有一定安全理论、实践与现场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实施,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不到位。譬如相关管理人员对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认识不足,不能把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的生产、使用环节中;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标准不明确,甚至存在多个管理标准并存的现象,从而造成管理混乱,给相关工作人员带来负担。


5
风险管理不到位

危险化学品的风险分析涉及的事物多、范围广,相关分析人员,分析过程中容易忽略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相关因素的管理与控制不到位。譬如,相关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信息获取不及时,风险检测不规律,相关事项的方向信息更新不及时。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危险化学品的风险分析结果不重视,使其教育意义流于形式。


“纸上达标”危害严重

在现实生产中,有不少企业存在“纸上达标”的行为。有的企业轰轰烈烈搞达标创建,评审达标后,标准化体系运行与实际脱节,自评和复评报告做得漂亮,一阵风后又回到原点。有的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懈怠,忽视了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并整改隐患的要求,甚至有些达标企业还被查出了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化水平和力度出现倒退,又何谈巩固提升,持续改进?说到底,这些达标企业前期和后来做的都是纸上标准,走形式、走过场,应付了事。


这种走形式、走过场,我在工作中也多有遇见。譬如,在对标准化“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素评估(评审)时发现,有的企业识别了300到400部法律法规和标准,但都是由安全部门的主管人员自己识别出来的,并且也只是保存在他个人的电脑里,这样怎么能推动企业有效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呢?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提出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但“纸上达标”已经严重制约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行,甚至让相当一部分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产生了怀疑。


2020年1月19日,某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提出,即日起,暂停受理二级标准化评审申请,具体事宜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督落实;三级标准化和小微企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由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实际自行确定。该通知中提到的“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运行分离”的问题,正是“纸上达标”的具体体现。


一部分人念歪了“经”

至此,我们有必要深究一下标准化规范要求,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例,其通用规范中在“原则”一节明确提出,安全标准化的建设……,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很显然,“纸上达标”的做法与标准化创建的原则是相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这本“经”,被一部分人念歪了。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搞好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但在很多企业,无论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还是一般从业人员,不是塌下心来去认真、深入地研究标准化评审标准,并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情况相结合,藉此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而是只为应付检查而搞“纸上谈兵”,达标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标准化评审(培植)机构的做法也对“纸上达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第三方机构在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培植、辅导时,只是给企业一套制度模板,再给一套记录表格模板,过于强调了企业的表面文章。评审时则匆匆走个过场,编制个评审报告,就达标了。


安全标准化“纸上达标”不仅影响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推进,更严重的是,让安全生产浮于形式,停留在纸面,难以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甚至掩盖了问题、遮住了隐患,威胁到企业的生产安全。


找准切入点发力是解决的关键

安全生产标准化“纸上达标”并非偶然,也决非在一两个或几个单位中存在。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所有相关人员必须牢记安全使命,树立正确价值观,从思想上查找根源,尽职尽责,从自身的工作职责着手,找准切入点,切忌应付了事。


监管部门、评审(培植)机构切不可只看某项工作在纸面上做了还是没做,更要看是否做到位。比如教育培训方面,不能只在办公室里查看培训完成了多少学时,更要看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了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无论是检查还是评估,都要做到“查文件、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三方面并重,甚至更加重视“现场检查、人员访谈”。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有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牢固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这一点务必保持清醒。譬如,对于标准化“管理制度”要素,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对于建立、修改的制度,要注重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有机结合,与企业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有效落实。又如,对于标准化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要确保各岗位、各层级的安全职责与其岗位(工作)职责相对应,做到“各扫门前雪”,进而做好考核,形成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