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
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zyws.jdzx.net.cn)。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军工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不纳入报送范畴。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信息报送;2022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于出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已纳入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任报告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八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1〕184号)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1)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2)执行,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军工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不纳入报送范畴。 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zyws.jdzx.net.cn)。 该信息系统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预设了用户名和密码,并在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中提供《用户使用手册》下载服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用户名、密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领取、分配和管理。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用户名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九位到第十七位,其密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领取、分发。 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首次登录信息系统后,应当核实资质认可基本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联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更正相关信息。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信息报送;2022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于出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五、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完成信息系统首次登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送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将由信息系统自动推送给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告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确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用人单位,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政策解读,确保信息报告工作有序推进。在此之后,对新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颁发资质证书的同时告知本通知的要求,并在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填报资质认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