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被处罚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阜山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对烟台凯润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