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IMO通过的强制性文件概览


一、SOLAS公约及有关规则的修正案 


        
1.SOLAS公约2021年修正案 ( 第MSC.482 ( 103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的内容涉及第Ⅱ-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和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在第Ⅱ-1章中新增第25-1条,要求2024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除散货船和油船之外的多货舱船舶,在每一货舱中安装水位探测器,能够在货舱进水时发出警报。
      
 第Ⅲ章第33.2条重新编写,本条原文要求20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其救生艇应能在平静水域前进速度为5 kn时降落。修正案内容将本条适用的救生艇限定为吊架降落式救生艇。
        
2.《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计划规则》( 2011年ESP规则 ) 修正案 ( 第MSC.483 ( 103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ESP规则“附件B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计划规则”的“A部分双壳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计划规则”后所附的“附件2双壳油船换证检验时的测厚最低要求”,其中表格的第一栏“第一次换新检验”,对船龄在5年之内的双壳油船第一次换证检验的项目,删掉了货物区域甲板剖面和按附件1进行近距离目视检查的内容,仅保留了“可疑区域”。
        
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规则 ) 修正案 ( 第MSC.484 ( 103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FSS规则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第2条“技术要求”中新增第2.1.8款,对于安装了逐一识别系统的货船和客船客舱阳台,尽管有2.1.6.1规定,如系统的布置可以确保因故障导致失效的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和位置不大于根据2.4.1所布置的分区识别系统中的一个等效分区,则无须为每一个火灾探测器都安装故障隔离器。
        
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LSA规则 ) 修正案 ( 第MSC.485 ( 103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LSA规则第IV章“救生艇筏”,在第4.4条“对救生艇的一般要求”—“4.4.1救生艇的构造”—“4.4.1.3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下,将4.4.1.3.2对船舶救生艇筏强度要求“在船舶平静水面中以5 kn航速前进时降落并被拖带”,改为“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在船舶以5 kn以上航速在平静水面前进时能够降落并被拖带”。 
        
5.《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规则 ) 修正案 ( 第MSC.492 ( 104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10月19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4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IGC规则第2章“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2.7残存要求”—“2.7.1在浸水任何阶段”下,关于计算浸水时需要考虑的进水开口的类型,增加了“铰链式水密门”,要求其在门的位置和驾驶台上有开关指示,铰链式水密门在海上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二、STCW公约及STCW规则的修正案

        
1.STCW公约2021年修正案 ( 第MSC.486 ( 103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在第I/1条“定义和说明”中增加了新的“高压电”的定义。 
        
2.STCW规则A部分修正案 ( 第MSC.487  ( 103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规则第Ⅰ章“关于总则的标准”,在“操作级”的补充定义中,纳入了作为电子电气员在海船上服务的内容。

        
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LL 1988议定书 ) 修正案 ( 第MSC.491 ( 104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10月19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4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LL 1988议定书附件B—“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第Ⅱ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中的“第22条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和“第Ⅲ章 干舷”中的“第27条船舶类型”。其中,第22条纠正了22 ( 1 ) ( g ) 中的一处错误,删去了“进水孔”一词;第27条的修正内容与IGC规则2021年修正案 ( 第MSC.492 ( 104 ) 号决议 ) 的内容相适应,关于计算浸水时需要考虑的进水开口的类型,增加了“铰链式水密门”。

        
四、MARPO L公约及有关规则的修正案 

        
1.MARPOL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 第MEPC.329 ( 76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内容:在MARPOL公约附则Ⅰ第9章关于极地水域载运和使用油类的特殊要求中,新增了第43A条,禁止所有在15 ℃下密度大于900 kg/m3或50 ℃时运动黏度大于180 mm2/s的燃油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运输。用于保障船舶安全或者用于搜救和溢油防备与响应的船舶可予以免除。燃油舱保护符合指定标准的船舶,以及北极水域沿岸MARPOL公约缔约国国内航行船舶,可以在2029年7月1日及之后实施。
        
2.MARPOL公约附则Ⅰ和附则Ⅳ修正案 ( 第MEPC.330 ( 76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附则Ⅰ和附则Ⅳ的修正内容都是免除了无人非自航驳船的检验和发证要求。在定义中,新增了“无人非自航驳船 ( UNSP )”的定义;在免除和豁免条款中,新增了UNSP作为一种可免除的情况;新增一个附件,即UNSP的免除证书格式。
        
3.MARPOL公约附则Ⅵ修正案 ( 第MEPC.328 ( 76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是MARPOL公约附则Ⅵ全面回顾和修订的一个完整的综合文本。内容主要包括两项,即减少国际航运碳强度的强制性目标型技术及营运措施和免除无人非自航驳船 ( UNSP ) 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五、《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AFS 2001 ) 修正案 ( 第MEPC.331 ( 76 ) 号决议 )

        
该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禁止和限制在船舶防污底漆中使用环丁腈,修改了公约附件1的控制使用化合物清单和“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格式。

        
六、《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 IMO Convention ) 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2021年12月9日在IMO第32届大会上通过。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修正和生效条款,该公约的修正遵循明示生效程序,在三分之二的IMO成员国接受该修正案之后才会生效。按照IMO目前175个成员国来计算,则需要117个成员国接受。本届大会另通过了一个决议,敦促各国尽快接受该修正案,IMO期望该修正案能够在2025年生效。
       
修正案的内容包括理事会的调整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语言。修正案生效后,IMO理事会将增加12个理事国,从目前的40个增至52个。理事会规模扩大后,A类与B类理事国将分别从10个扩至12个,C类理事国将从20个扩至28个。理事国可连任大会2届常会,并可参与连选。大会通常2年召开一次,由此理事国的任期由2年延长至4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拟增加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三种语言文本作为公约的正式文本,与当前使用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2021年IMO通过的强制性文件修正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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