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防止垃圾排放污染的立法要求——AMSA 2022年第1号海事通告
AMSA 2022年第1号海事通告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垃圾排放
澳大利亚防止垃圾排放污染的立法要求
本海事通告的目的是提供关于澳大利亚实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 -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的一般信息,以及2017年实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的指南,以帮助船东、船长和船员执行附件五的排放要求。
本海事通告仅作为一般指导发布,应结合相关法案、海事命令和标准来阅读,特别是1983年《海洋保护(防止船舶污染)法》和第95号海事命令(防止海洋污染 - 垃圾)。本文件不构成法律建议也不能替代独立的专业建议。
海事通告第03/2017 及 04/2017同时终止。
一般性的禁止
除了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禁止从船上向海里丢弃所有的垃圾。
根据《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负责五,垃圾包括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操作性垃圾,所有塑料、货物残渣、焚烧炉灰烬、食用油、渔具和船舶正常运营中产生的动物尸体。
食品废弃物
在船舶航行过程中,经过粉碎或研磨且能够通过筛孔直径不超过25毫米的食品废弃物,只能在离最近陆地3海里或更远的地方排放。澳大利亚最近的陆地边界延伸到大堡礁和托雷斯海峡的外缘。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规定的最近陆地的更多信息,请如下信息或者参考AMSA网站Nearest Land under MARPOL。
“距最近陆地”一词是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是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
latitude 11°00' S, longitude 142°08' E
to a point in latitude 10°35' S, longitude 141°55'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10°00' S, longitude 142°00'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9°10' S, longitude 143°52'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9°00' S, longitude 144°30'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10°41' S, longitude 145°00'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13°00' S, longitude 145°00'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15°00' S, longitude 146°00'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17°30' S, longitude 147°00'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21°00' S, longitude 152°55' E
thence to a point latitude 24°30' S, longitude 154°00' E
thence to a point on the coast of Australia in latitude 24°42' S, longitude 153°15' E.
最近的陆地 - 对作业排放的限制可参下图或从如下网址下载地图 visual maps of the nearest land area off the north-eastern part of Australia.
未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只能在离最近的陆地12海里或以上的地方排放。在固定和浮动平台旁边或500米范围内作业的船舶不能排放食品废弃物,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 (参下文"例外情况") 。
公约附则五对在《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规定的特殊区域内和极地区域内作业的船舶有额外要求。更多信息请参考《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请注意《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目前没有在澳大利亚大陆周围指定特殊区域,但是在大堡礁地区周围有一个如上述的扩展的 "最近的陆地"边界。
此外,从事际航行到达澳大利亚水域的船舶要遵守澳大利亚的生物安全要求及额外的限制,特别是与船上的食物和其它废弃物有关的限制;这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见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Water and the Environment
货物残渣
在装货或卸货后可能会有货物残渣遗留在船上。被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渣(HME),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见下文的例外情况), 任何时候都不能排放入海,此类货物残渣必须排放到岸上的垃圾接收设施。
不被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渣(NON-HME)可以在符合如下条件时排放到海里:
-船舶正在航行中,且
-排放地点离最近的陆地尽可能远,但任何时候都不少于12海里。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UN GHS)2019年第八次修订增补版的标准,固体散装货物的残渣被归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
对于固体散装货物(粮食除外)是否是HME还是NON-HME的分类和申报是强制性的。发货人必须在装载固体散装货物之前,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的规定向船长提供货物特性(是HME还是NON-HME)的声明。
更多信息可在AMSA的《澳大利亚水域固体散装货物残留物管理》中找到。
清洁剂或添加剂
包含在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的只要没有被列为HME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就可以排入大海。
对于清洁剂和添加剂,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是指那些在《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IMDG)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或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件III(有害物质)附录标准的那些物质。这些标准可以在2017年的指南中找到。
动物尸体
动物尸体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排入大海。
船舶不在《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指定的特殊区域内
船舶正在航行中,且应离最近的陆地尽可能远的地方排放
尸体已被切开或切割,使其胸腔和腹腔被打开或通过粉碎机、研磨机、绞肉机或类似设备;以及
按照2017年的准则第2.12部分的要求进行排放。
混合垃圾
当不同分类的垃圾合并或被其它禁止排放的物质污染时,将适用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垃圾管理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V要求船舶管理和记录船上产生的废物及其排放。
垃圾管理计划
根据《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的规定,100总吨及以上的及经认证可搭载15人及以上的每一船舶,都必须携带一份垃圾管理计划。垃圾管理计划应包含垃圾收集、储存、处理和排放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
垃圾记录簿
根据《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的规定,400总吨及以上的以及经认证可搭载15人及以上的每一国际航行船舶,都必须在船上保持和保留一份垃圾记录簿。
渔船经营者必须在垃圾记录簿或船上的官方日志中记录渔具的排放或丢失情况。
垃圾记录簿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供所有船舶使用,但第二部分只要求装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使用。
第一部分涵盖了以下的排放。
A. Plastics 塑料
B. Food wastes 食品废弃物
C. Domestic wastes 生活垃圾
D. Cooking oil 食用油
E. Incinerator ashes 焚烧炉灰烬
F. Operational wastes 操作性垃圾
G. Animal carcass(es) 动物尸体
H. Fishing gear 渔具
I. E-waste 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涵盖了以下的排放
J. Cargo residues (non-Harmful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 对海洋环境没有损害的货物残渣
K. Cargo residues (Harmful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渣
垃圾告示牌
所有船长为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都必须悬挂通知船员和乘客有关该船舶必须遵守的根据《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垃圾排放要求的告示牌
该垃圾告示牌应放置在船上可以让船员和乘客看到的醒目的地方,使其直到如何管理自己的垃圾(如厨房、驾驶台、主甲板和乘客房间)
垃圾告示牌如下或可以从任一AMSA办公室获得或者通过AMSA网站向AMSA递交申请后获得。
接收设施
澳大利亚根据《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要求确保在港口和码头提供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以满足经常使用这些设施的船舶的需要,包括接收船舶在正常运营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
关于安排垃圾接收、报告垃圾接收设施不足以及在澳大利亚提供垃圾接收设施的最佳做法的进一步信息,可在AMSA Waste reception facilities in Australian ports的网页上找到。
例外
根据《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规定的禁止排放垃圾的例外包括如下情形:
一般垃圾
为确保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有必要从船上排放垃圾时。
因船舶或其设备的损坏而造成的垃圾的意外排放,但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或尽量减少该意外排放
渔具
渔具从船上意外丢失,但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丢失;或
为保护海洋环境或船舶或其船员的安全而把渔具排放。
当丢失或排放的如渔网、长线、捕鱼器或任何为捕鱼而人为设计的装置等渔具无法合理收回并对海洋环境和航行构成重大威胁时,渔船经营者必须向最近的港口当局或堪培拉的联合救援协调中心(电话1800 641 792)报告该丢失或排放的大致位置和丢失原因。这将使AMSA在有重大航行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广播海上安全信息 (MSI)。如上所述,仍然必须将丢失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上。
建议船长向各州/北部领地和港口当局就任何可能适用于特定情况的当地法规进行咨询。
惩罚
1983年《海洋保护 (防止船舶污染) 法》对违反《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实质性处罚措施,包括有权扣留船舶。 扣留需要船东提供相当大的财务担保。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实施指南
经修订的2017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实施指南 (MEPC. 295(71) 号决议) 是为了帮助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货主和设备制造商遵守《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中规定的某些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货物残渣、清洁剂或添加剂的管理以及动物尸体的处理。
上述2017年指南还提供了关于垃圾管理的所有方面的信息,如垃圾最小化、船上垃圾处理和储存、船上垃圾处理(如研磨或粉碎、压实和焚烧)。
更多信息
如下信息可以从AMSA网站获得: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排放标准的汇总
在澳大利亚水域管理固体散装货物残渣的概况介绍
2017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的实施准则 (MEPC. 295(71) 号决议)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修订 – 现在的公约内容
垃圾管理
澳大利亚港口废弃物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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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nne Loan
Executive Director, Policy and Regulation
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01 2022
GPO Box 2181
CANBERRA ACT 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