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6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中文名: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
制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包 括: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用 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目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6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已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待更新中):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主要包括(待发布中):
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3.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4.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10.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11.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2.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1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4.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5.中国红十字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6.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9.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0.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1.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22.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3.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4.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5.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6.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7.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2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9.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0.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31.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32.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5.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6.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
38.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39.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0.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4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器应急控制预案
43.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44.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
45.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46.国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47.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8.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9.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0.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1.海关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2.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53.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5.新华社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56.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7.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地方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省级总预案主要包括: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1.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相关法律法规
自然灾害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水法
· 防汛条例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草原防火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事故灾难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道路运输条例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河道管理条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
· 电信条例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环境保护法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卫生事件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传染病防治法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食品卫生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动物防疫法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社会安全事件类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戒严法
· 人民警察法
· 监狱法
· 信访条例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保险法
· 证券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预备役军官法
· 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国防交通条例
· 民兵工作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价格法
· 农业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种子法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 农药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义和目的
预案的编制,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经过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化的决策过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并注重结合实践而形成的。应该说,预案的编制凝聚了几代人的经验,既是对客观规律的理性总结,也是一项制度创新。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成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具体来看,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防患于未然”是总体预案的一个基本要求。在总体预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预测和预警”被明确规定为一项重要内容。怎么处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在这个基础上,根据预测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在总体预案中,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是Ⅰ级,严重的是Ⅱ级,较重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讲清楚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为了使更多的人“接收”到预警信息,从而能够及早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视具体情形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认识,总体预案对信息报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为了做到“快”,总体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双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对于在境外发生的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是负责任的重要表现。对于公众了解事件真相,避免误信谣传,从而稳定人心,调动公众积极投身抗灾救灾,具有重要意义。总体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的报道。政策规定可以公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公布。诸如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形式都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有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公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人民群众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影响。考虑到这些,总体预案强调,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怎么算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总体预案明确,就是要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做到这些,相关的保障措施必须跟上,比如:卫生部门要组建医疗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应急交通工具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总体预案明确,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这样就形成了“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可以使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常态和非常态有机结合,从而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总体预案明确规定: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总体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惩就有奖,如果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就会受到褒奖。总体预案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总体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把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6个层次。其中,总体预案是管总的,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负责实施;地方应急预案指的是省市(地)、县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明确各地政府是处置发生在当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则确立了企事业单位是其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此之外,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总体预案确定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6大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这体现了现代行政理念对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根本要求。就绝大多数情况而言,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都在基层。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基层干部、群众怎样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控制事态、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慌不乱、镇静有序,按预案自救、互救,就可大大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救灾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