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间的防火要求(物流建筑)
充电间的防火要求
今天介绍的内容全部来自GB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在此规范中提及“充电”有关的内容设计多个章节,分别为9.9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要求、11.2给水、11.3排水、12.1一般规定、12.2供暖、12.3通风、15.8火灾探测与报警,在下文中将提及“充电”相关内容的规范正文,规范条文解释全部进行展示。
全文接近3600字。
9.9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要求
9.9.1搬运车辆的充电间(区)可设在除危险品物流建筑外的物流建筑内或与之贴邻,有蓄电池维修功能的充电设施,宜设置为独立建筑。蓄电池充电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
9.9.2充电间(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间(区)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
2 不得在充电间(区)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维修场地;
3 物流建筑内的充电间(区)宜靠外墙布置;
4 充电区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5 充电间(区)的面积应根据充电形式及充电设备数量确定;
6 整车充电间(区)车辆的最高点与顶板下安装的灯具及门洞上沿的间距不宜小于300mm;
7 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5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8 充电间(区)应采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墙壁、顶板(棚)、地面等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或防护涂料;
9 物流建筑内的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隔开,通向物流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 充电间入口处宜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条文说明
9.9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要求
本节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仅指对日常生产使用的搬运车辆进行补充充电和蓄电池保养维护的建筑专用功能房间或区域。
9.9.1本条所指的搬运车辆系用于物流作业、以铅酸蓄电池、镍镉蓄电池和其他碱性蓄电池为动力电源的搬运车、叉车、堆垛车、拣选车等。蓄电池充电分为整车充电和离车充电方式。充电间、充电区是指用于蓄电池充电的房间、开放区域。
蓄电池维修通常有电池组拆解、组装及至电池解体、焊装等作业,这些维修离不开加热、熔化、焊接和对维修后电池作实际容量的充放电测试等工作,这类操作产生热气、烟气、火花等,不仅造成工作场所环境混乱,增加维修材料、电缆、线材等被引燃的几率,如果火花或热流飞溅到正在充电的蓄电池附近扰乱了局部小环境的稀释气流,无形中也增加了风险。此外,蓄电池搬运车辆自身价值不菲,如损坏将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规定有蓄电池维修功能的充电设施,宜设置为独立的充电建筑。即使是独立的建筑,也不允许在充电建筑内的充电区进行维修作业,充电区应与维修间等用实体墙隔开。
将充电设施集中布置有利于集中配置通风、供电、氢气探测器、火灾报警和监控等系统等,可节省投资。此外,从运营角度还可提高设备利用率,便于管理,减少风险管理点数量。本条对集中布置和分区布置的规模未作规定,以便于安全生产管理、节省投资、节能为前提,适当集中布置。当充电规模很大时,宜在物流建筑内设置多个充电间(区)或将一个大区分隔成相邻的充电区,可避免高峰期充电业务过于集中或拥堵,并能减小事故时波及的范围。
9.9.2本条对充电区(间)作出规定:
1 铅酸、镍镉类蓄电池充电时会产生少量氢气,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在老化、短路、内部故障情况下,也会释放氢气,将充电间(区)设置在远离明火、高温场所,可从布局上提高安全性;规定充电间(区)远离人员密集作业场所,可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时人员受到直接和间接伤害。
蓄电池搬运车辆和充电装置除特殊设计外,基本按室内环境设计,对潮湿防护能力有限。一般小型搬运车辆采用24V、48V电压,还有采用80V、110V的电压,高湿易引起电击、漏电、爬电等情况,大功率动力电路的锈蚀将增加接触电阻引起过热、火花甚至着火等风险。此外,车辆的控制、驱动系统普遍采用电子调节,充电装置也是电子元件集中的装置,对湿度敏感,高湿度不仅降低元件寿命,还将增加电子装置的故障率。
3 为了保证充电间(区)氢气浓度不达到爆炸下限,必须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靠外墙布置不仅便于组织气流,使排出的气体及时稀释散逸,也便于补充新风,减少通风管道和风机吸入阻力、简化通风系统和装置。靠外墙布置还便于利用自然通风,减少能耗。万一发生事故时,靠外墙布置比布置在建筑内部产生影响的区域小。
9 “采用防火墙和楼板与其区域隔开,通向充电间门应采用防火门”是将充电间与其他区域隔离的措施。充电设备和电池组都有低压大电流的特点,且布置密集,自身工作时发热量也相对大,采取上述措施后,能有效防止事故时相互影响。
10 为了防止工作人员进入充电间(区)时产生静电放电,引起火花,故作此规定。
11.2 给水
11.2.5 危险品库、生物制品库、充电间(区)及引发物品飞溅或粉尘伤害的物流作业区应设置洗眼器、洗手盆等冲淋设施。
11.3 排水
11.3.5 下列情况的排污和排水不得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室外管网,应在污染区设置积污坑,且污物收集后应进行专门处置:
1 危险品物流建筑的易燃液体间、易腐物品间、有毒物品间等的排污;
2 医药和食品类物流建筑洗消设施和设备的排水;
3 运输车辆的洗消设施和设备的排水;
4 牲畜、动物的粪便排放;
5 熏蒸室、充电间(区)的冲洗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2 (规范正文)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物流建筑重要房间的外墙处,应设70℃熔断的防火阀。
12.1.2 (规范条文解释)物流建筑的重要房间是指危险品库、贵重物品库、安检钴源室、信息中心、消防监控室、电瓶充电间等房间。由于物流建筑重要房间要求重点设防,所以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其外墙处应设70℃熔断的防火阀。
12.2 供暖
12.2.1(规范正文)当物流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艺无要求时,作业型物流建筑及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不应低于15℃;
2 当存储区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5℃;
3 叉车充电间应根据电池充电的工艺要求确定,不应低于0℃。
12.2.1(规范条文解释) 作业型物流建筑及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为便于室内人员的操作,冬季室内环境温度要求不低于15℃。
物流建筑存储区当无夜间值班供暖时,其白天的蓄热量无法维持夜间室温持续达到5℃,对湿式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及液态怕冻物品无法提供有效的防冻保护,故应设5℃的值班供暖。叉车充电间应按电池充电的环境温度要求确定。例如铅酸电池充电时最佳室内环境温度为15℃~35℃,其他新型叉车电池充电时对环境温度要求虽然不如铅酸电池高,但不应低于0℃。
12.3 通风
12.3.8(规范正文) 搬运车辆蓄电池充电间(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量应按充电时产生的气体量和余热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充电间(区)空气中最大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不超过0.7%的排风需求;
2 充电间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
3 开放式铅酸蓄电池的充电区应设置上下排风设施;
4 充电期间机械排风系统的风机应保持连续和可靠的运转,并与氢气探测器连动;
5 机械排风系统可与消防排烟共用;
6 设置在充电间(区)内的风机应为防爆型。
12.3.8(规范条文解释) 目前,搬运车辆的蓄电池在充电期间会产生异味和微量的氢气以及放热现象,为提供适宜的充电环境条件并防止氢气聚集,应采用一定量的空气对其进行稀释、降温并快速直接排出室外。对充电间(区)氢气稀释排风的要求,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2004制定。
排风机应保持连续和可靠的运转,并与氢气探测器联动,一旦氢气探测器报警就联动开启风机进行排风。
对于开放式铅酸蓄电池充电区,鉴于散发气体的特性,应靠近散发气体的集聚区设置上下结合式局部排风设施。设置在高大空间内的蓄电池充电区,如果采取加大全面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的对策,不仅散发气体捕集效果不好,还会大幅度提高设备投资及运行电耗,因此,应就近设置局部排风设施。考虑到物流建筑空间高大、具备较好的全面通风条件,蓄电池充电区局部排风系统可根据同时充电的蓄电池数量进行风量调节,有利于绿色节能。
虽然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充电间(区)的氢气浓度远远低于爆炸下限,但为了为安全起见,设置在充电间(区)的风机应为防爆型。
15.8 火灾探测与报警
15.8.1(规范正文)下列物流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存储型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作业型建筑;
3 存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4 物流建筑内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
15.8.2(规范正文)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
15.8.2 (规范条文解释)在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充电的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镍镉蓄电池和其他碱性蓄电池,在充电或过充时会释放少量氢气,氢气聚集会引起爆炸,故本条规定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其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