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安〔202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单位:

《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6月1日


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快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淘汰严重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装备,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是指安全性能优良,智能化程度高或者实用性强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落后技术装备,是指安全性能差、可靠性低,严重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


第三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征集矿山安全先进适用和落后技术装备,发布与管理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和禁止矿山使用的技术装备目录(以下简称淘汰目录)。


第四条 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的征集、评审、确定、发布与实施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编制与发布


第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矿山安全科技装备发展水平和矿山安全生产迫切需求,结合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适时面向社会开展矿山安全先进适用和落后技术装备征集工作。


第六条 推广目录遴选程序包括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发布等环节。

淘汰目录编制程序包括征集、专家评审、公示、发布等环节。


第七条 与矿山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在矿山安全智能化建设、灾害防治、监测预警、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减人增效、绿色低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均可申请列入推广目录。

淘汰目录主要征集因技术落后、自身缺陷等原因引发过事故,或者安全可靠性差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已在其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装备。


第八条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申报主体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装备持有单位。


第九条 申报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等要求;

(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工艺成熟、经济合理;

(三)适用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四)具有成功应用实例,取得良好应用效果,应用时间达1年以上;

(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十条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包含成果归属、技术水平安全性与先进性、经济合理性、推广可行性等内容,并附有对应的证明材料。

落后技术装备征集材料中应当包含淘汰原因、淘汰范围、可替代的技术装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和落后技术装备征集材料的提交。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交申报和征集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是否满足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专家评审,提出拟推广目录。对征集的落后技术装备,从应用情况、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替代技术装备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专家评审,提出拟淘汰目录。


第十四条 拟推广目录和拟淘汰目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并按程序公布。


第三章  专家选用


第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建立与管理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编制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矿山安全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10年以上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深入了解矿山安全技术、工艺、材料、装备发展方向;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选用专家应当根据工作单位性质、专业类别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受聘或者曾受聘于申报单位的;

(二)申报单位提出需要回避,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认可回避理由的;

(三)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论公正性的。


第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动态调整,对专家库中未涉及的专业,需要选用专家时,可及时增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发布2年后或者根据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组织评估目录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范围,对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适时对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技术装备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