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厅:活性炭更换周期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活性炭吸附最少装填多少活性炭?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对活性炭治理VOCs吸附—再生提出具体的建议:
4.1 用于VOCs治理的活性炭采用煤质活性炭或木质活性炭,活性炭的结构应为颗粒活性炭。
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
4.2 活性炭技术指标宜符合 LY/T 3284 规定的优级品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技术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碘吸附值不低于 800mg/g 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抽样并经检测的技术指标低于 LY/T 3284 规定颗粒活性炭合格品要求时,该批次为不合格产品,不应再用于 VOCs 治理。
4.3 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 500 小时。
完整表格较长,打开链接免费查阅下载: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http://www.jiaxing.gov.cn/art/2022/2/25/art_1558433_59521869.html
活性炭更换周期和吸附量的计算
完整excel计算工具见以下链接:活性炭更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