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静电接地要求有哪些?
一、《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 20675-1990)
3.4.4 各种装载易燃、 易爆物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的地坪上,导电地坪应无绝缘油垢,并与接地线相连。带轮子的小车,其轮子应采用有导电性能的材质制作。计量用的台秤、地衡等应用连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小型容器应采用电池夹子、跨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3.4.5 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应尽量选用导电性的材质。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必须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得与皮带有碰刮的现象。
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3097-2017)
4.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 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三、《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
14.3.8 甲、乙和丙 A 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五、《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六、《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七、《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时,管道网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八、《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59-2012)
9.1.1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备、机壳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九、《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59-2013)
17.0.5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十、《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57-2008)
6.4.2 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9.5.3 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3 医药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十一、《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 50426-2016)
8.4.6 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通风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
十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
6.4.10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十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CECS 312:2012)
6.0.5 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系统,应做防静电接地。
十四、《加氢站技术规范》
(GB 50516-2010)
10.3.4 加氢机和加氢机邻近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十五、《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 50684-2011)
5.3.10 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
十六、《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944-2013)
3.0.2 新建工程项目,应在土建施工时预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十八、浙江省《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3/1011-2003 )
6.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汽或有爆炸危险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