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基本概念、 术语和定义
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在瞬时或短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致使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对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恶性事件。
环境应急
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 II级)、较大(III级) 和一般(IV级)四级。
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 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 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1. 按照事件起因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包括在“自然灾害”类中;另一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包括在“事故灾难”类中。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诱发原因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及自然灾害四个方面。
2. 按照污染介质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污染介质的不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
3. 按照污染物类型分类
根据污染物质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有机物污染事件、无机物污染事件、重金属污染事件及其他类污染事件。
4. 按照污染源类型分类
按照污染源来源分类,可划分为本地源和外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