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央企专家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5条,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有明确指导。

生产企业该如何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并落实相关工作?来看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副总工程师刘景凯对《条例》的解读。

  责任更加清晰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别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处置救援能力等一系列重点要求,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实施。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进行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强化。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这两条一是明确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领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负责”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工作责任制的要求。

重点更加突出
 

1、突出了事故高发、后果严重的“三大重点领域”。一是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二是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及建筑单位,三是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也即在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多次提到这些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2、突显了“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大核心内容。《条例》共5章35条,除第一章总则(4条)、第四章法律责任(5条)和第七章附则(2条)外,“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章各占12条计24条。实际上,第四章法律责任(5条)也是对“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管理责任的强化。

3、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备案要求更加切合实际。一是编制预案的要求很有操作性,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编制预案,目的是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这一要求,可以很好的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的结构优化和内容简化工作,避免一味求全、脱离实际唯标准是从的预案编制现象,更好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平时培训演练的工作参考和应急救援时的行动指南)。二是明确了修订预案的情形,即发生重大变化、发现重大问题及职责调整等,必须及时修订。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突出了对应急预案演练要求。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对建立和发挥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强化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二是发挥现有重点行业、领域单位及社会组织救援资源优势,依托或进行应急救援队伍共建;三是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的小微企业,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四是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政府、单位、救援队伍要设置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较高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处置技术组;五是必须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同时,为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物资器材及装备。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根据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实际,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同时,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日前,国家人社部和应急管理部已经联合发布了《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规范,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人员职业化发展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