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