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

1 总则

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事故隐患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相关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1.4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1.5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适当增补隐患内容,按照本标准的方法判定。

2 判定要求

2.1 隐患判定应认真查阅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2.2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2.3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隐患判定

3.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2 综合判定。符合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重大隐患判定

4.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2 综合判定。符合附件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