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2〕4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工作的通知》(农安办发〔2022〕4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并研究提出了相关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和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农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请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和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联系方式:010-59193363,邮箱:njhsaj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