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形成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我部制定了《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20年7月14日

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制定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基本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业指导的原则。

  (四)依法依规、职责法定的原则。

  (五)遵照本单位“三定”方案的原则。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监管范围

  1.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1)水利部负责对所组建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2)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3)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个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6)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监管范围不包括主管部门为非水利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组建但未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2.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

  (1)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流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水利部授权,配合做好相应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监管责任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及工作要求。

  2.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3.明确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以及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4.组织对辖区内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保障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投入;组织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长效机制建设。

  6.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7.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建立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应用。当地人民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督导。

  (三)监管领导责任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3.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专业监管领导责任。

  (四)综合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承担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按职责权限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修订本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等,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综合性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教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五)专业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业监管部门,承担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责任,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对水利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导专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到位、事故隐患治理到位。

  三、工作机制和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制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各专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分工负责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工作。

  (二)每年初,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监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要点,统筹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要求,制订全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量化主要任务指标,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经批准后应全面实施。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各专业监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安全生产监管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尽职免责,失职问责。上级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情况应反馈给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考核依据。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全面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利用水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根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数据,分析研判所辖各区域、各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提前预警风险并分级管控。监督检查应以“四不两直”暗访形式为主,线上抽选项目或单位,用线下检查情况核实线上报送信息的真实性,检查中发现隐患应督促及时治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指导时应抽查有关工程或单位,检验安全生产监管效果。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水利部对1年发生2起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和1起较大以上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负责人。

  (六)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需要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经费,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化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工作。要逐级逐单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将管辖范围内所有监管对象纳入水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传达、统计和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协调组织明确辖区内每一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工程)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包括综合监管负责人和专业监管负责人),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填写相关信息,有关信息调整或变动时应及时变更。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清单(指南)》详见附件1,《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清单(指南)》详见附件2。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参照以上指南,按照本单位“三定”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确定安全生产监管清单,制定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清单。

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清单(指南).doc
附件2: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清单(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