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帮扶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现就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

1.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所有化工企业(列入《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涉及的化工行业目录》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据《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判定原则》(附件1),全面排查企业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确定本地区、本企业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并建立台账。

2.对排查确定的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应当依据

《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判定原则》进行相关计算和评估,划定具有爆炸风险装置及设施的人员损伤范围。

3.各市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排查及其人员损伤范围的划定工作应当在2023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

二、全面排查需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岗位及操作内容

4.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所有企业,全面排查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人员损伤范围内的人工操作岗位及其操作内容,包括需要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岗位和位置、操作内容、操作频次、每次操作时长、现场操作人数等,确定需要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清单,并建立台账。

5.对其他化工装置及设施,应当根据企业的化工生产全过程,按照以上内容要求,逐个车间、逐套装置、逐个操作单元,排查确定需要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清单,辨识分析操作人员可能面对的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6.各市所属企业需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岗位及操作内容排查工作应当在2023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

三、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

7.各企业要根据省应急厅《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方案》(鲁应急字〔2021〕135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动化控制改造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以智能化技术实现现场无人,消除人员在危险环境中暴露和人为误操作带来的安全风险。

8.2024年5月底前,各相关企业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人员损伤范围内应当实现无人化操作。2024年年底前,企业涉及的物料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中毒窒息危险性等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高危作业场所,也应当实现无人化操作。

四、周密组织安排,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9.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以上各阶段工作需要,聘请安全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对企业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排查确定、人员损伤范围的划定、需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岗位及操作内容的排查和企业“三化”改造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核查确认和复核验收。省应急厅将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排查和改造质量不高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10.各有关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全面深入排查,加快实施改造,确保排查结果无遗漏、计算评估无差错、“三化”改造符合相关要求,加快实现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其他高危作业场所的无人化操作。

11.各企业要按规定提取用好安全费用,加大资金投入,保障“三化”改造所需经费。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实施“三化”改造的,在安责险保费调节、技改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12.企业实施“三化”改造的,不应视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3.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以及装置及设施涉及的物料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中毒窒息危险性等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实现无人化操作。

14.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企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典型经验做法,请及时告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及时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

15.2023年11月30日前,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将《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需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岗位及操作内容统计表》(附件3,须逐个企业填写)报省应急厅。


附件:1.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判定原则

         2.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情况统计表

         3.需现场实施的人工操作岗位及操作内容统计表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具有爆炸风险化工装置及设施的判定原则
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是指涉及以下物质或化学反应的装置及设施:
1.爆炸物
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标明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共79种)。
2.具有分解爆炸特性的化学品、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2.1具有分解爆炸特性的化学品,是指在温度、压力、摩擦、撞击、震动、光照等外界某个或多个因素作用下,会发生分解爆炸的化学品(见附件)。
2.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标明为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如:氟乙烯、环氧乙烷、甲基乙烯醚、氯乙烯、四氟乙烯、溴乙烯、乙炔等。
3.爆炸性混合物
3.1可燃性气体(包括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或其它助燃性气体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点火能引起爆炸。如:乙烯、丙烯、丙烷等可燃气体和汽油、石脑油、原油、苯、甲醇、丙酮、乙醚等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
3.2化学品遇水遇湿发生强烈反应并放出易燃气体,与空气或其它助燃性气体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点火能引起爆炸。如:金属钠、金属镁、烷基铝、甲醇钠、氢化镁、电石等。
3.3强氧化剂遇还原剂发生强烈反应导致爆炸。如:高锰酸钾、高氯酸钾、高氯酸锂、氯酸钾、氯酸钠、高浓度氧气等。
3.4强还原剂遇氧化剂发生强烈反应导致爆炸。如:氢气、苯磺酸、保险粉等。
3.5其它混合后具有爆炸特性的化学品。
4.可燃粉尘(纤维)
可燃粉尘(纤维)是指具有可燃性的固体微细粉尘(纤维)以一定浓度呈悬浮状态分散于空气中,当混合量达到爆炸浓度极限时,给予引燃能量则会引起爆炸。如:铝粉、锌粉、塑料粉末、合成树脂粉末、纤维、煤粉、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等。
5.可能发生爆炸的失控反应
此类化学反应的失控反应,其反应速度、温度、压力等失去控制时,反应热无法及时移除、反应压力无法及时释放等,导致反应容器爆炸(裂)或剧烈反应爆炸。
对爆炸导致的人员损伤范围,应当根据上述危险物质的在线量,参照《法庭科学 爆炸物爆炸威力检验方法》(GB/T 41777)和《烟花爆竹 烟火药TNT当量测定方法》(AQ/T 4105)等标准的TNT当量测定方法,对爆炸物或者具有分解爆炸特性化学品、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爆炸性混合物、可燃粉尘(纤维)的TNT当量进行计算;根据TNT当量计算结果,参照《法庭科学 爆炸物爆炸威力检验方法》(GB/T 41777)第5.4条进行评估,划定具有爆炸风险装置设施的人员损伤范围。
:具有分解爆炸危险性的常见化学品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