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基础上,认定下列情形为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请遵照执行。

一、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

“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包括边坡明显沉降、严重变形、变形加速等情形。“明显沉降”是指硬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30MPa)沉降≥10cm、软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30MPa之间)沉降≥25cm、极软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MPa)沉降≥40cm等情形。“严重变形”是指边坡出现较大裂缝(30cm以上),平盘大面积滑落、垮塌或者平盘明显底鼓等情形。“变形加速”是指边坡监测资料显示的边坡位移量在72小时内连续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滑坡征兆”包括边坡出现大面积滚石滑落或者裂缝增大、贯通等现象。“裂缝增大、贯通”是指采场边坡裂缝长度达到200m及以上且高度超过3个台阶,排土场边坡裂缝长度达到500m及以上且高度超过3个台阶的情形。

二、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

“台阶高度严重超高”是指采场、排土场单个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的2倍及以上。“平盘宽度严重不足”是指正常工作的平盘宽度不足设计值1/2的,不包括临时到界平盘和已到界平盘。

三、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内容不全面,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的,或者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隐瞒、篡改、销毁边坡监测数据、信息的。

“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边坡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发挥应有监控、监测作用,且未采用人工监测等补救措施的。“监测内容不全面”是指缺少表面变形、裂缝、隆起其中任何一项的。“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是指未覆盖采场、排土场全部区域(包括采场端帮和工作帮边坡、排土场到界边坡和工作帮边坡)。

四、在高温区和自然发火区爆破时未采取措施的。

“未采取措施”是指未采取下列措施中任何一项的: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有效灭火、降温措施;高温孔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五、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未探明老空区情况,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六、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

“采煤工程”包括坑下煤炭采装、运输全过程,不得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承包单位完全实现无人驾驶运输的除外。“剥离工程”包括坑下土岩采装、运输、排弃全过程。认定本情形的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将剥离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者未对剥离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土岩采装、运输、排弃中的任一过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未对剥离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是指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指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未督促整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