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粮办应急〔2023〕155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应急〔2023〕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6月25日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垂管系统通用仓库、成品油库和火炸药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储备仓库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通用类和专项类,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储备仓库,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储备仓库。除重大火灾隐患含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要素外,其他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均为直接判定。若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规标准为准。
一、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方法。直接判定是只需符合任意一条判定要素,则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是根据判定要素的情形、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直接判定要素如下:
1.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甲、乙类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综合判定要素如下: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3.在库房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的规定;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5.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8.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10.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1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14.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1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16.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17.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20.丙、丁、戊类库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2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24.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25.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6.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2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28.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1、2、3、4、5中3条以上或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其他场所存在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或者作业资格证已经超过有效日期的;
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3.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4.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5.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6.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7.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的;
8.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的;
9.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1.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的;
12.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1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5.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16.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后,未办理启用手续擅自启用的;或停用一年以上,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的。
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成品油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5.新建油库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运行的;
6.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7.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9.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油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
10.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
1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1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
13.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动紧急切断阀、安防系统未按国家标准要求供电的;
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二)火炸药仓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库房实际存放量超过核定的安全储量的;
4.直接实施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的;
5.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和居民点的人流通过危险区,运送火药、炸药的车辆通过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且未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
6.洞库和覆土库及其转运站(作业期间)的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
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的;
8.运输火炸药时,使用无爆炸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在管辖范围内违规装卸、停车、修车、加油的;
9.覆土库屋面覆土厚度、墙顶部水平覆土厚度和坡向地面或外侧挡墙坡度不符合要求的;
10.在F0危险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或敷设电气线路的;
11.用于F1类危险场所电气或照明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12.与库区和转运站无关的高压电气线路穿越库区和转运站,或跨越危险性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
13.从前端控制箱引至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防范系统线路未埋地敷设的;
14.火药炸药库房钥匙、密码和电子感应卡未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1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火炸药进行倒垛、倒库、外观检查和理化分析等工作,或者在倒垛、倒库、外观检查发生包装袋破损未按规定处置,或者理化分析后火药剩余安定剂含量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处置的;
16.擅自改造、改装储存火炸药物资库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