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
办市场发〔2023〕172号
一、责任落实情况
(一)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三)是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施设备情况
(七)是否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提示等指示标志,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八)星级饭店、娱乐场所、剧院等营业性演出场所、公共文化单位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九)是否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三、安全管理情况
(十)旅行社是否规范旅游包车、租车行为,是否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十一)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
(十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证书;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十四)A级旅游景区开放是否经过安全评估。检查中发现存在第(八)、(十)、(十一)、(十四)项情况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