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用好安全生产“晨会”制度,常态化分析查找、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点,督促企业职工绷紧安全弦,最大限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采取白班工作制的企业于每天早晨正式开工前召开的会议,采取连续工作制的企业于每班正式开工前召开的“班前会”,统称为“晨会”。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规范,组织召开“晨会”,安全总监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四条 “晨会”由企业根据各自工作特点,以班组或车间等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为单元,由带班负责人或班组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晨会”可在会议室、值班室召开,也可在能够保障安全的车间、广场等场所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工艺复杂、高危作业的班组,时间可适当延长。“晨会”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以便核查监督。 第六条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条 “晨会”组织程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会前点名。带班负责人或班组长是晨会的具体组织人员,应对当班作业人员进行点名,确保无错漏。 (二)检查与会人员状态。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上岗人员身体、心理和情绪状况,排查安全生产不放心人员。对排查出的不放心人要有管理措施,安排帮扶人员和顶岗人员。 (三)安排部署任务。传达贯彻上级、企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 (四)组织教育培训。结合工作现场实际和天气情况,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点评、解析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办法。(五)强调注意事项。结合当班工作任务,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岗位注意事项、应知应会知识、工作任务、工艺参数、防护装备配戴、应急装备使用等重点内容抽查2至3人,结合同类企业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六)整理资料。“晨会”主要内容、员工签到等资料应齐全并存档备查。第八条 企业应将“晨会”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体系,将“晨会”制度落实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并将“晨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职工考核。 第九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视频监控抽查和事故倒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