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wang@tfri.com.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

  附件:《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combustible storage tanks, plants and storage yards

GB 55XXX -202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消防救援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XXXXX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2X  北 京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 目标与功能..................................................................................... 2

2.2 规划布局......................................................................................... 2

2.3 设计................................................................................................. 7

2.4 施工与使用..................................................................................... 8

3 储罐....................................................................................................... 9

3.1 可燃液体储罐................................................................................. 9

3.2 液化烃储罐................................................................................... 10

3.3 可燃气体储罐............................................................................... 11

4 装置..................................................................................................... 13

4.1 生产装置....................................................................................... 13

4.2 增压设施和装卸设施.................................................................... 14

5 堆场..................................................................................................... 15

6 消防设施.............................................................................................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消防系统....................................................................................... 17

6.3 消防站及消防车道........................................................................ 1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21

1        总则

  1. 1.0.1       为预防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2. 1.0.2       除汽车加油加气设施、港口储罐、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3. 1.0.3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采用的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1. 2.1.1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其规模、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 2.1.2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防火应满足下列目标要求:

1保护人身健康、人身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公共利益。

  1. 2.1.3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防火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规划选址应符合保护环境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

2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需求,并应能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

3防火、防爆措施应能降低火灾爆炸发生的可能及其危害。

  1. 2.1.4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设置的消防救援设施应满足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火灾报警、灭火控火、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作业需求。

  2. 2.2  规划布局

  3. 2.2.1       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的规划选址,应根据项目特点、建设规模、主要功能、作业性质、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因素,结合所在地区的地理条件、气象、消防、供水、供电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4. 2.2.2       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不得选择在蓄(滞)洪区;

3  不得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4  不得选择在生态红线区;

5可燃物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设计总容积大于等于10000 m3的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得选在发震断层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6储罐总容积大于500 m3或单罐容积大于100 m3的液化烃储罐区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1. 2.2.3       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与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工矿企业、国家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储存总规模、储物类别、行业特点、对象性质、消防救援作业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2.2.3的规定。

  2. 2.2.4       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

  3. 2.2.5       可燃物堆场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2.3  与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1的防火间距

工程类型

防火间距(m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

液化烃储罐组

甲、乙类生产装置或设施

石油库2

100/90/80/70/503

-

50/45/40/35/254

石油储备库5

120

-

906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7

1008

300

1009

石油天然气工程10

100/80/60/40/3011

120/100/80/60/50

12

精细化工工程13

60/7014

14015

50

燃气工程16

-

150/150/11017

100/100/6518

100/4519

注:表中的重要公共建筑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与居住区的防火间距,除燃气工程外,其余工程指与100人及以上居住区的防火间距;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从围墙或建筑物最外侧轴线算起;“-”指无相关要求。

2 石油库的防火间距起止点: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 由左至右各数字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石油库,对于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可燃液体储罐等设施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本行数字下同。

4 数字指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以及仅有卸车作业的铁路或公路罐车卸车设施,对于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以及甲B、乙类液体的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有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设备的设施,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0%

5 石油储备库的防火间距起止点:储罐区从防火堤内顶角线算起,油泵房从泵房外墙轴线算起,露天油泵和油泵棚从泵体外缘算起。

6 指石油储备库中油泵站与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7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的防火间距起止点: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储罐区从罐外壁算起,生产装置和设施从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最外侧轴线算起。

8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 m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 m

9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距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 m

10 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间距起止点: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储罐区从罐外壁算起,生产装置和设施从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外墙壁算起,火车或汽车装卸油鹤管从中心线算起,火炬或放空管从中心算起。

11 由左至右各数字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本行数字下同。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的直埋卧式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数值的50%,且不得小于15 m。对于采用烟雾灭火的四级油品站场的可燃液体储罐区与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

12 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类生产装置、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数值的75%,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距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 m

13 精细化工工程的防火间距起止点: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储罐区从罐外壁算起,生产装置和设施从建筑物最外侧轴线、外墙最外侧和设备外缘三者的最外点算起,设备从设备外缘算起,封闭式厂房从外墙最外侧算起,半敞开式厂房从外墙最外侧、最外侧轴线和设备外缘三者最外点算起,敞开式厂房从最外侧轴线和设备外缘两者最外点算起。

14 指精细化工工程中总容积大于1000 m3且小于等于5000 m3甲、乙类可燃液体储罐区与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总容积大于5000 m3时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分母为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子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15 指精细化工工程中总容积大于200 m3、小于等于300 m3,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100 m3的液化烃储罐与周围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总容积大于300 m3或单罐容积大于100 m3时,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16 燃气工程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储罐区从罐外壁算起。

17 指与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居住区的防火间距,由左至右各数字分别对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中的总容积大于5000 m3且小于等于10000 m3的全压力或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中的单罐容积大于5000 m3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天然气供应工程中的总容积大于1000 m3且小于等于2000 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18 指与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居住区的防火间距,由左至右各数字分别对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中的总容积大于5000 m3且小于等于10000 m3的全压力或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中的单罐容积大于5000 m3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天然气供应工程中的总容积大于1000 m3且小于等于2000 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19 指与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居住区的防火间距,由左至右各数字分别对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中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液化天然气供应工程中的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液化天然气供应工程中的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居住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

2.3  设计

  1. 2.3.1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储存、处理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2. 2.3.2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平面布置、设备选型、消防设施等设计要求,应与其火灾危险性、项目特点、消防救援作业需求等相适应。

  3. 2.3.3       除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外,进、出储罐区的可燃物管道应在储罐区的边界处采取关断措施。

  4. 2.3.4       可燃物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物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5. 2.3.5       可燃物储罐应按物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物料性质、储罐类型、操作参数成组布置。下列储罐不应同组布置:

1 压力储罐与非压力储罐;

2 全冷冻式储罐与其他储罐;

3 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储罐;

4 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

  1. 2.3.6       可燃物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管架(墩)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2. 2.3.7       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以及甲、乙类可燃液体地面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当液化烃储罐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2.3.8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地下消火栓和排水管沟外,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 2.3.9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5. 2.3.10   可燃物钢制储罐以及生产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应设防雷接地。

  6. 2.4  施工与使用

  7. 2.4.1       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内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票证管理,作业时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

  8. 2.4.2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测试。

  9. 2.4.3       下列甲、乙、丙A类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压缩机厂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1. 2.4.4       增压设施和装卸设施排放的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应进行安全处理,严禁就地排放或排入封闭的排水沟(管)内。

  2. 2.4.5       可燃物储罐长期停用或弃用时应清空可燃介质,并应采取防止人员擅自进入的措施。

3        储罐

3.1 可燃液体储罐

  1. 3.1.1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3.1.2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

单罐容积大于1000 m3的固定顶储罐

外浮顶、内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B、乙类

0.6D

0.4D

0.8 m

A

0.4D

0.4D

0.8 m

B

5 m

0.4D15 m的较小值

0.8 m

注: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1. 3.1.2       可燃液体储罐的选型应根据储存物料的特性、数量、储存温度、储存压力和环保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2单罐容积大于5000 m3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耐火浮顶。

  1. 3.1.3       同一个可燃液体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 m3

2采用耐火浮顶的内浮顶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360000 m3

3采用非耐火浮顶的内浮顶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40000 m3

4采用耐火浮顶与非耐火浮顶的内浮顶混合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40000 m3

5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 m3

6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 m3,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外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应折半计算。

  1. 3.1.4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1/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m

  2. 3.1.5       防火堤、隔堤、管架(墩)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防火堤、隔堤等应坚固、闭合、密实、不泄漏。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3. 3.1.6       覆土立式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应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4. 3.1.7       B、乙类可燃液体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至距储罐底部200 mm处。

  5. 3.1.8       可燃液体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在储罐的罐根处设置切断阀,排水管穿越防火堤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设施。

  6. 3.2  液化烃储罐

  7. 3.2.1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 m。其他液化烃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半径;

2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3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1. 3.2.2       液化烃储罐的储罐组总容积及最大单罐容积应根据事故发生概率、储存物料的特性、储罐类型、消防救援作业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 m3,全冷冻式单防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 m3

2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4000 m³

  1. 3.2.3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 储罐不能适应该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1. 3.2.4       全冷冻式液化烃单防罐罐组和全压力、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防火堤或防护墙,防火堤或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烃时不被破坏,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2. 3.2.5       液化烃储罐进出液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3. 3.3 可燃气体储罐

  4. 3.3.1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 m3

  5. 3.3.2       可燃气体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 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 m

  1. 3.3.3       可燃气体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根据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范围、污染物排放要求因素综合确定。

4        装置

4.1 生产装置

  1. 4.1.1       生产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严禁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2. 4.1.2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3. 4.1.3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4. 4.1.4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置温度、压力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 4.1.5       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气体不应混合排放。

  6. 4.1.6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支承单个容积大于或等于5 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高于或等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大于或等于5 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大于或等于8,且总重量大于或等于25 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2 增压设施和装卸设施

  1. 4.2.1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 m

  1. 4.2.2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除自用高位润滑油箱外的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

2 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1. 4.2.3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所属站(厂)边缘或站(厂)外。

  2. 4.2.4       B、乙A类可燃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 m

  3. 4.2.5       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B、乙、丙A类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2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3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铁路装卸线严禁兼作走行线。

  1. 4.2.6       B、乙、丙A类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2. 4.2.7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铁路装卸线严禁兼作走行线。

  1. 4.2.8       当采用翻车机、卸车机、斗轮机等机械卸煤时,落煤点应具有降尘措施。

5        堆场

  1. 5.0.1       堆场储存量、堆场面积、料堆高度、料堆宽度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堆放形式、堆场设备和场地条件、消防救援作业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 5.0.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大包装桶应单层堆放。

  3. 5.0.3       堆放可自燃物料的堆场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且应有堆场总计算面积10%的空地作为处理事故场地。

  4. 5.0.4       露天储煤场煤堆应按煤种分堆储存,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5. 5.0.5       可燃物堆场地下不应敷设电缆、采暖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及气体管道。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1. 6.1.1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应根据其项目选址、项目特点、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周边供水供电条件、消防协作力量情况、消防救援作业需求等因素设置消防设施,并应配置相适宜的灭火器材。

  2. 6.1.2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消防用水的水源、水质、水量、水压、水温、取水条件等应满足消防设施或车辆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厂(园)区水源直接供给时,供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其余管道应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2 当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供水管网的进水管应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3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1. 6.1.3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消防泵应采用双动力源。主用消防泵和备用消防泵的设置要求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用泵、备用泵的扬程和流量应满足整个消防系统的供水要求。

  2. 6.1.4       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

  3. 6.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等保障消防设施正常工作的区域,应设应急照明,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 h

  4. 6.2 消防系统

  5. 6.2.1       除下列情况外,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应设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 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时;

2 石油天然气集输油工程中的井场、计量站等五级站;

3 石油天然气集输气工程中的集气站、配气站、输气站、清管站、计量站及五级压气站、注气站、采出水处理站。

  1. 6.2.2       除下列情况外,可燃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选型、供水范围、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冷却方式、储罐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防护冷却的要求:

1 总容积不大于200 m³、且单罐容积不大于100 m³的立式可燃液体储罐区;

2 总容积不大于500 m³、且单罐容积不大于100 m³的卧式可燃液体储罐区;

3 总容积小于1000 m³、且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的可燃液体储罐区;

4 偏远缺水处,总容积不大于4000 m³、储罐直径不大于12 m、且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的原油储罐区(凝析油储罐区除外)。

  1. 6.2.3       可燃物储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液体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类型、设置方式应根据储存总规模、单罐容积、储罐类型、储存物料的特性、周边地形及供水供电条件、消防协作力量情况、消防救援作业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液化烃储罐区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3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配备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对于液化天然气总容积大于2000 m3的储罐区,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 需要重点保护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置固定干粉灭火系统。

  1. 6.2.4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中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

  2. 6.2.5       液化烃泵和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进行雾状冷却保护。

  3. 6.2.6       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电话报警的设置应根据储存或生产规模、单罐容积、物料的火灾危险性、被保护对象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3的外浮顶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密封圈处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2 可燃物储罐区和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 6.2.7       下列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储罐区;

2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生产装置内;

3甲、乙A类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增压设施区和装卸站内。

  1. 6.2.8       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应配置相适宜的灭火器。

  2. 6.3 消防站及消防车道

  3. 6.3.1       企业消防站的建设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规模、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所处地理环境以及周边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 6.3.2       企业消防站应纳入项目整体规划,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被保护对象的功能区域、产能规模、保障需求等发生变化,导致已建消防站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及时调整消防站的服务范围、保护半径、消防站等级。

  5. 6.3.3       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和堆场应设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调度和展开灭火行动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 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长度大于40 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当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 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6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附录防火间距起止点

A.0.1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说明外,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1 防火间距起止点

建(筑)构物、设施和设备

计算防火间距的起止点

道路

车行道路边(含路肩、辅路)

铁路

铁路中心线

管道

管道中心(指明者除外)

设备

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

最外侧轴线1

敞开式厂房

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

设备外缘或最外侧轴线2

铁路装卸鹤管

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

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

罐外壁

高架火炬

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

线路中心线

生产装置

最外侧的设备外缘、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注:当外围护结构表面积大于该建筑物外围护结构总表面积的1/2时,按最外侧轴线确定;

2 当外围护结构不利于可燃气体扩散时,按最外侧轴线确定;当外围护结构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时,按设备外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