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专家为您解读《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明确禁止以下五类行为: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出台“禁令”应时而动

 

据悉,我国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行业发展迅速,但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车辆防火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电动车在充电、行驶、停放过程中都有可能起火,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仅2017年,电动车火灾就发生多起,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比如9月25日,浙江省台州玉环市一出租屋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引发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共造成11人死亡;1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一村民自建房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引发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

 

经了解,电动车火灾大多是因为电气线路短路、过负荷、插接件接触电阻过大、元器件高温等引发,其中约有80%发生在充电过程中,亡人火灾几乎全都发生在电动车充电时段;其中致人伤亡的事故中约有90%是因电动车停放在门厅、过道等堵塞疏散、逃生通道造成的。

 

将电动车停放在建筑的门厅、走道或楼梯间内充电的现象不在少数。用户一般晚上8时左右开始充电,凌晨2时左右基本充满,再继续充电,电池、充电器就可能因过充、发热引发火灾,此时人们一般处于熟睡状态,初起火灾难以及时发现和扑救,极易造成火势蔓延扩大。火灾发生后,火焰和烟气很快封堵建筑的安全出口、逃生通道,造成楼上居住人员逃生困难,同时塑料车壳和海绵座垫燃烧产生有毒烟气,沿着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吸入后易导致人员伤亡。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实施了《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专家带您快速“读懂”

 

电动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与其相关的管理措施势必会影响一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因此,《禁令》的发布与实施引起群众的普遍关注。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禁令》进行了解读,有助于大家更透彻地了解《禁令》内容。

 

禁令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走道、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电动车在这些区域停放、充电,一旦发生火灾,火焰和浓烟将封堵建筑安全出口,影响人员疏散,从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禁令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规定,“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群租屋,是指通过改变住宅的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从火灾案例分析情况看,电动车在燃烧30秒后车体即可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而人员在吸入毒烟后,很快会出现神志不清、行动不便等症状,滞留火场后导致窒息死亡。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一旦发生电动车火灾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浙江台州“9·25”重大火灾事故就发生在群租屋内。

 

禁令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消防车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车顺利、及时到达火场的必要保障。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将影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禁令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从电动车使用现状来看,有些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未设置专门的停车棚和充电桩,很多居民图方便,习惯把电动车放到楼道内充电,甚至是从楼上家中直接伸出一条长长的电线,连接上插座或插线板对电动车充电,埋下了极大的火灾隐患。

 

禁令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3月15日联合印发《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17〕63号),明确要求“在居民社区大力推行电动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措施,严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疏散走道、地下室及居室内。要在室外安全区域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停车棚,不得靠近楼梯口和门窗;安装集中充电装置,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避免过充引发电动车起火”。

 

严格执法 严查“违者”

 

违反《禁令》有什么后果,会被处罚吗?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发现存在违反《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行为的,首先责令违反禁令的单位、个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单位、个人存在违反禁令行为并拒不改正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督促人们自觉遵守《禁令》的方式方法。出台《禁令》的最终目的也是规范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火灾,为大家创造安全放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此,也呼吁大家,自觉遵守《禁令》,守护公共安全,保护你我家园。如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时,需尽快向物业或街道办、居委会反映,或拨打96119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热线。一旦遇到火灾,请尽快拨打119火警电话,准确报出失火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资、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困等情况,在消防车到达现场前设法扑灭初起火灾,以免火势扩大蔓延。扑救时需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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