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公布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19年4月16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30日,由陈吉宁市长签发,以第285号市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6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等有关单位领导向新闻媒体通报《规定》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一直坚持首善标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为引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实,确保本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但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规定》立法,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聚焦本市安全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调源头管理,固化改革成果,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首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规定》共55条,以“责任”为主线,构建了“1+8”的主体责任体系,这个职责体系,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此次《规定》的出台,是本市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规定》的重点解读: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永恒的主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规定》第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规定》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安全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充分体现。

 

2.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而且很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面负责。《规定》第4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还规定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规定》第11条、第12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3.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要求,《规定》第6条,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构建了“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够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规定》第7条,明确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11项内容。同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

 

4.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责任体系

 

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总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其实,安全投入与利益回报是成正比,是潜在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规定》第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等。同时,还要求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是生产经营单位持续、平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

 

5.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体系

 

长抓不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的最佳方式。可以说,安全生产绝大部分工作只有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从业人员才能够彻底解决,因此,加强对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脚点、出发点,《规定》第17条、第18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档案记录等要求。只有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针对近年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地区违法建设、“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专门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规定》第20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性质、使用功能、出口通道、物品存放、安全间距等方面禁止性规定。同时,还要求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正常运转等。

 

7.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体系

 

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就必须要抓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而且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规定》第24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规定》第25条,明确了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包括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交底、安排专人现场管理、配备安全设备、采取应急措施;《规定》第26条、第27条,完善了发包、出租、委托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8.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和应急救援的责任体系

 

实施有效的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可以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是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规定》第2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完备的应急体系是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的重要保证。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应急体系,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通过应急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快速反应、准确地启动相应的预案,使应急资源发挥其最大功效,有效预防和降低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规定》第30条、第 31条,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人员、设备物资配备和处置措施等要求。

 

9.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从严处罚。

 

《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从第34条到第53条,共20条,不仅重申了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且对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创设定行政处罚。同时,还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引入了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彰显了完善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责任追究的立法思路。

 

 

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 主持人

    田伟: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各位记者朋友们都知道,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日前经市政府审议通过,陈吉宁市长签署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各位记者朋友深入了解《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各项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邀请到北京市相关单位的领导负责同志向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朋友所关心的问题。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卞杰成先生; 
      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 王鸿剑先生; 
      同时还有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相关处室的领导也出席了今天的发布会在第一排就坐,到时也可以回答各位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首先请卞局长介绍《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有关情况,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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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宾

    卞杰成: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下午好。非常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将本市近年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关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
      一、本市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的基本情况
      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一直坚持首善标准。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为引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在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主体责任体系的顶层设计。2015年,市政府266号令发布实施《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在全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了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2016年,为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精准指导,原市安全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在《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初步构建了主体责任体系的框架。2017年之后,市委、市政府又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顺应中央和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新要求,深入推动本市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地。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也为此次规章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是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市一直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引领示范作用,扎实推进达标创建工作提质增效。截至2019年6月24日,全市达标企业总数为7万余家,其中一级151家、二级813家、三级13072家、小微岗位达标56870家。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达标创建工作质量的同时,2018年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调4143家标准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形成正向激励工作机制。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已基本完成规模以上企业的达标创建工作,住建(物业)、园林等行业领域的二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在行业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标准化工作已经成为各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
      三是强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保障。为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完善安全预防工作格局,2016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科学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为有效解决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会查、不愿查、不治理”的难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30家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组成专家队伍,采取“政府推动、专家帮扶、企业实施”的方式,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编制工作,共累计指导帮扶6400余家企业编制个性化隐患排查标准和岗位清单,实现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化和台账记录信息化,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切实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四是持续开展“双百工程”活动。2015年至2018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双百工程”(百名安全监管干部与万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话谈心、百名安全生产专家服务万家企业),紧紧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主题,通过到企业实地走访座谈、举办培训讲座、发布《倡议书》和安全提示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今年,吸取往年工作经验,对活动进行了升级完善,将继续组织百名安全生产专家对4000余家小微企业开展服务。通过“手把手、面对面、心贴心”的辅导交流活动,将政府、专家、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真正实现监管与服务的融合,带动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不断提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
      五是稳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推进安责险工作中,我市始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的工作原则,突出安责险“事前预防、事后赔偿”的双重保障机制建设,研究出台了《北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文件。从2014年底试点实施至今,北京市安责险制度已覆盖了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17大行业领域,90余个子行业领域。累计参保企业近13万家,缴纳保费近2.8亿元,为参保企业提供了近5688亿元的风险保障,已赔偿保险事故4077起,支付赔款超过3800万元。同时,推进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将安责险费率与企业安全事故、安全标准化评级、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诚信等因素挂钩,有效激发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在动力,使安责险逐渐成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抓手。
      六是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及实施流程,明确惩戒对象、惩戒措施、责任分工及流程规定。将市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在日常行政审批工作中实时查询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对失信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有效促进了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同时,借助“安全生产月”“6.16”安全生产咨询日等活动契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信用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信用、守信用,切实抓好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区应急管理局坚持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明确及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也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市交通委编制了千分制考核指标;原市质监局以电梯维护保养和气瓶充装单位为试点,建立特种设备企业标准公开声明和安全质量公开承诺制度;原市旅游委实现了企业责任承诺、安全承诺全行业覆盖;原市商务委印发了《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原市经信委印发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安全指导意见》。这一系列工作措施,有力推动了各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此次《规定》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聚焦本市安全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充分激发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发布后,各级政府部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要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员对《规定》进行学习,逐条对照《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找不足和漏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及时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认真开展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加强事故风险预警预报,全面提高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
      (二)在全市组织开展《规定》的宣贯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规定》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制定全市学习宣贯工作方案,明确宣贯内容、职责分工、阶段要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市安委会工作方案,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将《规定》及解读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规定》的各项制度。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规定》落实情况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依据本市信用信息管理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发自觉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针对《规定》的重要内容,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快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同时,还要做好《规定》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工作,确保《规定》的实施落地。

  • 主持人

    田伟:谢谢卞局长的发言,下面有请市司法局王鸿剑先生介绍《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立法情况,有请。

  • 嘉宾1小时前

    王鸿剑: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9年4月16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30日陈吉宁市长签发,以第285号市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简要介绍《规定》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规定》的立法背景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提出的重大战略判断。这个重大判断,也也是新时代谋划安全发展、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确保安全生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并明确要求强化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近三年来,我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需要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设计,强调源头管理,固化改革成果,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首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55条,以“责任”主线,构建了“1+8”的主体责任体系,这个责任体系,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1+8”的主体责任中的“1”是明确了主体责任的内涵,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永恒的主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规定》第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规定》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安全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充分体现。 
      “1+8”主体责任中的“8”分别是: 
      1、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而且很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面负责。《规定》第4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还规定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规定》第11条、第12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2、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要求,《规定》第6条,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构建了“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够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规定》第7条,明确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11项内容。同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 
      3、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责任体系 
      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总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其实,安全投入与利益回报是成正比,是潜在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规定》第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等。同时,还要求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是生产经营单位持续、平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 
      4、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体系 
      长抓不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的最佳方式。可以说,安全生产绝大部分工作只有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从业人员才能够彻底解决,因此,加强对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脚点、出发点,《规定》第17条、第18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档案记录等要求。只有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针对近年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地区违法建设、“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专门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规定》第20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性质、使用功能、出口通道、物品存放、安全间距等方面禁止性规定。同时,还要求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正常运转等。 
      6、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体系 
      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就必须要抓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而且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规定》第24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规定》第25条,明确了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包括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交底、安排专人现场管理、配备安全设备、采取应急措施;《规定》第26条、第27条,完善了发包、出租、委托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7、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和应急救援的责任体系 
      实施有效的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可以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是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规定》第2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完备的应急体系是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的重要保证。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应急体系,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通过应急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快速反应、准确地启动相应的预案,使应急资源发挥其最大功效,有效预防和降低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规定》第30条、第31条,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人员、设备物资配备和处置措施等要求。 
      8、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从严处罚。 
      《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从第34条到第53条,共20条,不仅重申了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且对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创设定行政处罚。同时,还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引入了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彰显了完善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责任追究的立法思路。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有效的执行,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够积极协助我们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将《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位、见到实效,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谢谢大家!

  • 主持人

    田伟:谢谢王鸿剑先生的发言,从两方面和八个章节解读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内容,也请各位记者朋友们在报道的时候注意一下,安全生产的主责规定是在5月30日陈吉宁市长签发,实施是7月15日。下面把时间交给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请大家提问,提问之前请先通报自己所代表的新闻单位。

  • 记者

    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个《规定》里面的第7条,特别详细列举了11项的规章制度,我想请问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需要建立这些制度吗?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这些制度与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比有哪些创新点?谢谢。

  • 嘉宾

    戴贺霞:谢谢记者提问,规定的第7条是列举了11项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其中10项制度是详细的关键性的制度设计,第11项是做的兜底条款。大家都知道王处长也汇报了本《规定》,这一条也是作为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一个主要条款。比如说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等。主要的依据来自于《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这些制度的设计也是为了让生产经营单位更加直观、清晰了解到,到底企业应该怎样建制度或者是建哪些制度。
      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也不是非常机械把这10项制度都必须制定,而是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落实。比如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它本身是没有危险作业的,或者是没有特种作业的人员,也没有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不需要再建立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或者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本《规定》有一个创新点,也是我们增补了第5项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因为大家都知道,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个必要的物质基础。现实中生产经营单位也可能会认为,安全生产的投入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经济效益。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因此,这次制度设计中将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是费用提取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当然,这10项具体的列举也不能穷尽所有需要建立的制度,因此在规章的第11项有一个兜底条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谢谢大家的提问。

  • 记者

    北京日报记者:第25条是列举了危险作业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这个怎么确定的?怎么理解?谢谢。

  • 嘉宾

    何明明:非常感谢您的提问。第25条是作为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一个部分,这一块也是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地方特色立法的条款。在这一条里,《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危险作业规定的细化、完善和补充。这一条里面也建立了危险作业的一整套的五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包括作业审批、安全交底、现场管理、专人监护、防护保障、应急处置。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将建筑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空间作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纳入到危险作业管理,主要是两方面的考虑,一个是在本市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当中,危险作业和特定类型的有较大风险的作业引发的事故始终占绝大比例。高处作业引发的坠落事故和带电作业引发的触电占一半以上。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死亡事故145起,人数157人,高处坠落和触电是90起,人数90人,占全市事故总量的62.1%。2018年全市生产安全死亡事故97起,人数101人死亡,高处坠落和触电50起,人数50人,占全市事故总量的51.5%。从必要性角度来讲要加强管理。
      第二是可行性做判断。大量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危险作业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比如说高处作业会涉及到规章制度,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等等,用电安全导则等等。从可行性来讲,我们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规范也是有相应的法律标准的依据。所以在整个规章起草过程中,把容易引发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爆破、吊装、建筑工程拆除、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带电作业等单独列举,统一纳入危险作业当中。
      第二个问题是对上述危险作业有哪些管理要求。结合本市的一些实际情况,在立法过程当中,对危险作业设定了一个作业审批安全交底、专人监护、个体防护,应急处置五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一是要求建立作业审批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作业方案,按本单位内部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通过加强内部审批来实现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和管控。
      二是建立安全交底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针对作业危险性,严格履行安全告知,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是落实专人监护。考虑到危险作业现场情况比较复杂,危险因素比较多,规章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是不是适合安全作业的要求,并且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四是落实个体防护技术措施。由于相关的作业有较大的危险性,所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与现场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五是强化应急处置。考虑到危险作业一旦要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规定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采取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我的回答完毕。

  • 记者

    新华社记者:我看到新《规定》里面提到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的规定,但是看里面有三条规定都提到了,包括第7、第9、第10,能不能解释一下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或者是分别对应什么样的内容?谢谢。

  • 嘉宾

    邵柏:谢谢您的提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管理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要的保障。从今年来的事故分析情况看,很多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盲目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导致安全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甚至带病运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制度设计上第7条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规定第9条进一步归纳了资金投入的三项责任。从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安全投入和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三个层面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普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而直接从事矿山开采,建筑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冶金武器等高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规定第10条关于安责险的规定是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的一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用品、金属冶炼,渔业等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先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本市建立安责险制度与中央制度要求保持一致,有合法性和可行性。上述三条与相关法律的罚则共同构成了保障制度,这些条款是一脉相承的整体。实现了制度设计的闭环,能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 记者

    劳动午报记者: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对不同的企业提出了配备不同的标准,请问计算方法出于怎样的考虑?谢谢。

  • 嘉宾

    王洪志:谢谢这位记者朋友提问。刚才您说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咱们《规定》的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第11条是关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本条规定以从业人员总数100人作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分界点。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超过100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的计算方法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是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1至3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1人至400人至少配备4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的就按照咱们的1%的比例要求。
      第12条规定是关于除了11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以100人作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界点,100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都可以,超过10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的。300人是分界点,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是100人以下的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至300人的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1人至600人的至少要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01人至800人需要专职4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的按法条要求,按0.5%的配备比例计算。
      在这里特别说明一点,计算的时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注册登记的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分别计算,业态复杂多样的集团公司,总体达到配备比例要求,二级三级企业应当分别拿到疲惫比例要求。劳动派遣的人员计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季节性的人员按实际的从业人员数量配备动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谢谢。

  • 记者

    中国安全生产杂志记者:我们注意到《规定》对于平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特殊的设计,怎么实现的?谢谢。

  • 嘉宾

    靳玉光:感谢媒体朋友的提问。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前期发现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由于责任不对等或者是有责无权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地位低、责任大、话语权小,参与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中。但是,一些由此形成的重大隐患或者是事故追究相关责任,这种情况我们在法规当中做了一些特别的设计。
      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第15条对内容提出了9条的制度,有利于更好发挥安全生产部门和人员的组织者、协调者以及监督者的角色。
      二是为了避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无限扩大,9条条款当中没有设置兜底条款,他履行好9条职责就是履行了安全生产的职责。
      三是对涉及到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进行了细化规定。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参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权利。基于以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极早的到安全生产决策当中有利于避免重大隐患和安全事故,也有效避免了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问题。谢谢。

  • 主持人

    田伟:谢谢各位领导对记者朋友们关心问题做出的回答,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安全生产的话题也是我们各位新闻媒体朋友长期关注和报道的话题,这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实施以后,媒体朋友也会给予持续的报道和关注,希望以后的报道当中有采访的需求可以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政府新闻办联系,我们会安排大家进行相关的采访和报道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