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和从事安全生产的工作者、管理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在成都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成都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和道德规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市安全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和实施科技兴安和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事业服务,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注册地点: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在安全工作者、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平台,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业务范围主要为:
(一)为我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和成果论证,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产业安全文化发展;
(三)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和职业安全评估、评审、论证、认证、风险评估以及参与工伤事故调查与分析等活动;
(四)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普宣传工作和学术交流,定期召开学术交流和研讨会;
(五)组织开展对安全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和职业安全健康法制宣传的公益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发展;
(六)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书刊、教材和宣传资料;
(七)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工作;
(八)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评审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开展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咨询和认证工作;
(十)协助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倡行业自律,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中介服务;
(十二)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职业安全健康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或应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应每年向本会提交活动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
(六)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本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 、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和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后,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成员的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业务部门,并设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1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及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不收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8 月26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二O 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