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7月10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于1994年10月加入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70号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确定其危害性。二是参照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等法规,对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成分进行鉴定、分类,以便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提高我国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但是大量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化学品因缺少对其危害性的了解和相应措施没有跟上,导致事故多发。如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 。因此,根据《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新出现和遇到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危险性鉴定和分类,以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又在青岛组织召开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听取部分地方安全监管局、鉴定机构、相关协会、企业意见。根据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并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予以审议。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23条,包括总则、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鉴定与分类的定义、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和仲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并对联合鉴定和系列鉴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将公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另外,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也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二)鉴定内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16类物理危险种类进行鉴定所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指标;二是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理化特性、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参数或指标,见下表。


 表: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
 
类别序号危险种类参数或指标
物理危险性相关参数与指标1爆炸物撞击敏感度、摩擦敏感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2易燃气体燃烧极限
3气溶胶点火距离、燃烧热等
4氧化性气体气体氧化性
5加压气体气体压力
6易燃液体闪点(闭杯)、初沸点
7易燃固体燃烧速率
8自反应物质自加速分解温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9发火液体发火性
10发火固体发火性
11自热物质自热性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遇水反应释放易燃气体速率
13氧化性液体液体氧化性
14氧化性固体固体氧化性
15有机过氧化物传导爆炸性、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16金属腐蚀物对金属的腐蚀性
其他17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其他指标蒸气压、熔点、沸点、状态、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
 

     (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分类

    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是GHS制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基础。因此,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分类是化学品单位的基本责任。

    由于GHS分类非常复杂,不同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的分类将会千差万别,为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办法》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四)鉴定与分类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借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卫生部《毒性鉴定规范》建立专家库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在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办法》规定了三类技术支撑机构:

    一是总局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二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此类机构由总局确定,主要负责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并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系列鉴定和联合鉴定

    鉴于涂料等类化学品品种很多,但用途相似、组分接近和物理危险性无明显差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本《办法》规定对于同时满足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这三个条件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起来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同一品种化学品申请物理危险性鉴定。考虑到某些情况下,物质的外观状态,特别是固体物质的外观状态对其危险性会产生影响,联合鉴定的化学品除了成分一致,其外观状态也应一致或者不影响其物理危险性分类。

    联合鉴定的多个化学品单位应当指定一家作为牵头申请鉴定单位。

    (六)分步实施

    鉴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种类繁多,鉴定和分类工作的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根据化学品的生产量或进口量、危险特性、事故情况等因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定分步实施方案。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本《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将有助于强化企业责任,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建立健全我国完整的化学品危险性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对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危害控制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与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