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5起风电事故(一)
即将过去的2020年,国内风电市场发生了至少25起风电事故。这些事故包含倒塔、火灾、吊装、运输、触电,以及工作过程中疾病突发死亡等等情况。本期内容是根据2020年年初到年底的时间顺序,根据公开资料和信息整理的2020年国内25起风电事故。
事故1.1月2日,黑龙江某风电场29号机组发生倒塔事故(附事故调查报告)
1月2日,黑龙江某风电场29号机组发生倒塔事故,事故造成29号850kW机组超速倒塔,塔筒及以上部件整体倒落至地面,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气温:-16℃ 风速:11.7m/s 风向:东南 天气:晴
事故发生前,风电场持续大风天气,现场环境温度-16℃,机舱温度-6℃,风向东南,风速11.7米/秒,机组出力850.3kW,发电机转速1660.64转/分钟,桨距角度-4.4°,液压站系统压力198.92bar。
29号机组类型:850kW
并网时间:2006年10月30日
出质保时间:2009年3月28日
最近定检时间:2019年10月26日
该机组自投运以来,进行过三次大部件的更换,主要部件的维修更换情况如下:
日期 | 内容 |
2013-3-16 | 更换齿轮箱 |
2017-11-7 | 更换叶片轴承 |
2019-6-11 | 更换叶片轴承 |
10、事故经过:
2020年01月02日12时06分,值班人员发现29号风机报以下故障:
时间 | 故障代码 | 故障描述 |
12:06:14 | 800 | 变桨错误 |
12:06:17 | 2208 | 急停回路异常 |
12:06:17 | 406 | 发电机转速高 |
12:06:17 | 410 | VOG |
12:06:39 | 411 | 刹车温度高 |
12时15分,李某、姜某、程某开具编号为“FJP-202001002”的风机工作票,前往29号风电机组消缺。
李某和姜某登塔,检查与“800”、“410”故障相关的变桨机构和转速传感器,未发现异常。13时20分两人下塔,复位并重启29号风电机组,13时48分风电机组重启后再次报出“800-变桨错误”故障。受低温影响,29号风电机组塔底操作屏显示不清,为了观察故障现象,两人于14时27分联系主控室进行远程复位操作,但风电机组依然报出“800-变桨错误”故障。此时消缺人员无法确定故障原因,计划利用风电机组控制系统的测试功能,辅助分析判断设备故障原因。
15时01分,现场风速约16m/s,李某在塔底进行机组发电机转速测试,将转速定值设为300转/min(额定转速1620转/min),启动测试后29号风电机组突然发生异常,三支叶片变桨角度不受控制,快速从86°转至0°,同时叶轮转速迅速升高,在按下紧停制动无效后,两人迅速撤离机组。15时07分29号风电机组因超速倒塔,发电机解体,定子、转子散落在地面,基础法兰盘螺栓全部断裂,未造成人员伤亡。
11、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黑龙江公司于当日16时04分,向公司安全监督部、生产运营部负责人汇报风电场29号风电机组倒塔事故发生情况。安监部、生产部立即组织调查组前往现场开展调查。
12、事故抢救情况:
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现场人员在临近路口处设置警戒隔离线,并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
13、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自2019年12月15日至事故发生期间,29号风电机组故障停机时叶片顺桨速度远小于设定值。检测29号风电机组液压系统比例阀,发现阀体锈蚀且液压油中含有杂质,阀芯卡滞不受控,导致叶片以8.5°/s快速开桨(正常范围为1.5-2°/s);检查逻辑阀时,发现阀芯被变桨液压缸的杂质卡住,导致紧急停机时叶片以1.5°/s的速度缓慢顺桨(正常范围为11°/s)。做好安全措施后,将两只故障液压阀换至正常风电机组进行实验,发现实验机组出现相同故障。
根据液压元件检测结果判断,在1月2日人员在机组维护模式下开展发电机转速测试,由于比例阀卡涩不受控,桨叶迅速由89°变至0°,此时环境风速16m/s,导致至机组叶轮立刻处于超速转动状态。由于风电机组处于维护模式,超速故障延迟15-20s报出,控制系统无法立即发出顺桨指令,人员发现机组叶轮超速后,按下紧急停机旋钮,但逻辑阀芯卡涩,紧急顺桨速度缓慢。
综合上述,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检修人员未能辨识大风天气(约16m/s)工作的危险因素,盲目开展转速测试时,比例阀、逻辑阀卡涩,导致叶片开桨速度快而回桨速度慢,风电机组发生叶轮超速倒塔。
15、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本起事故认定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黑龙江公司对设备管理和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如下:
1.黑龙江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
2.黑龙江公司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
3.黑龙江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
4.黑龙江公司经济运行部兼安全监督部主任王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5000元
5.区域风电场场长高某、副场长李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各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5000元。
6.风电场安全员(技术员)徐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现场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2000元。
7.风电场当值值长李某某、主值班员姜某某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各处罚年度绩效工资8000元。
8.风电场值长(兼班组安全员)程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其他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2.瞒报事故 :大唐来安县张山风电项目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一人死亡!
2020年1月8日9时左右,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吊车在G345长山段长山公墓以北200米处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负有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向来安张山风电项目发包方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报告。后经群众举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核查组初步查证属实。根据《关于督促开展大唐来安张山风电项目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函》(皖安办函〔2020〕45 号)和《关于挂牌督办大唐来安张山风电项目“2020.1.8”事故的函》(滁安办函〔2020〕18号)文件要求,来安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2020年5月28日,来安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了由顾永成局长为组长,县公安局、总工会、纪检委、张山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中地寅岗建设集团“2020.1.8”起重伤害瞒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吊车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前,未对吊车吊钩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检查,未对吊车运行周边环境的安全性进行进一步确认,车辆启动后起步速度较快,在重力作用下,车载吊臂摆动带动吊钩左右甩动;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工人尔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车头,正好被甩动的吊钩击中头部,致使该工人头部受伤。
(二)间接原因
1、中地寅岗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李XX每月只到现场2、3次,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不力。
2、中地寅岗建设集团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及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三违”现象突出。
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安全管理混乱,吊车运行作业现场未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职,对进入吊车转运现场危险区域的无关人员尔XXX未进行提醒与阻止。
事故性质:经查,这是一起因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致一人死亡且瞒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XX,男,身份证号:150204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雇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违规作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2020年5月28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尔XXX,男,身份证号:513436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进入吊车运行作业的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郭XX,男,身份证号:610321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5万元的罚款。
2、李XX,女,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大唐张山风电项目项目经理,负责来安大唐张山风电项目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瞒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0万元的罚款。
3、余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来安大唐张山风电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违规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驾驶吊车,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余XX目前身患肾癌症晚期,其妻身患甲状腺癌,家庭负担沉重,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三十二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般事故给予49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后经群众举报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查证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瞒报事故行为给予10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罚款149万元整。
事故3.1月12日,辽宁某风电场#45号机组起火事故
2020年1月12日,辽宁某风电场45号机组因外包厂家不规范使用螺栓及垫片,导致螺栓有效连接长度不足,受负荷与震动的影响,造成机械连接点松动,导致相间短路,最终电气柜内起火。事故造成机舱烧损,轮毂及三支叶片根部过火,箱变高压侧C相熔断器爆熔喷出,箱变门轻微变形。
事故4.5人死亡!湖南范家洞风电项目场内道路发生车辆坠崖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做好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彻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2020年1月17日,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据调查结果,驾驶人基本情况:邓夏良,湘H5E080面包车驾驶人,男,汉族, 47岁,桃江县灰山港镇栗子山村栗子山组村民,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43232519730405939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1月20日,颁证机关: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邓夏良在1月14日的发生的事故中死亡。
事故车辆当天行驶轨迹:2020年1月14日7时许,邓夏良驾驶湘H5E080面包车从3号门岗处进场至14#机位进行挡土墙修复作业。11时许,邓夏良驾车下山回家吃午饭,午饭后驾车给其它作业人员送饭返回至14#机位。15时许,邓夏良驾车至5-1#主干道18#机位附近给自家装运柴火, 17时10分许,邓夏良驾车掉头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坠崖。(车辆行驶轨迹示意图见图一)
图一:车辆轨迹示意图
2.现场地面痕迹:事发后车辆坠崖处有明显车辆碾压、停放的轮胎印痕,相对处南侧路面外有约宽3m松散沙石层,有明显可见宽约1.5m,长4.5m车辙及底盘拖印痕(符合车辆自此处坠落形成特征)(见图四),且延伸至坡下有明显石块松动翻转痕迹,自上往下在约28m处,散落有空气滤芯黑色塑料壳、灯玻璃碎片,约75m处散落有长条形门槛板且呈纵向摆放,约133m处散落有后保险杠,约160m处散落有左前轮及其减震器,约173m处散落有引擎盖,约180m处可见湘H5E080面包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车身右侧着地。
现场事故车辆位置:湘H5E080面包车坠落处距场内道路坠落起点落差110m,两点间距离180m ,头南尾北车身右侧侧翻(见图五、图六、图七)。
图七:湘H5E080面包车事故侧翻前、后观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14日,邓夏良未向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报告,也未经批准同意,利用施工项目停工期间,违规擅自组织人员进行挡土墙修复作业。7时许,邓夏良驾驶湘H5E080面包车搭乘黄令中、肖伏冬、邓雪军、许飞武4人前往范家洞风电项目14#机位附近进行挡土墙修复作业(该位置有一处挡土墙在停工前邓夏良组织人员砌好,还未经验收,因下雨挡土墙部分垮塌,邓夏良拿不到工程款,于是利用停工期间在项目部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修复)。11时许,邓夏良电话通知同村村民邓胜安开货车帮忙转运石头。13时许,邓胜安驾驶湘H53106金刚牌货车到施工处配合许飞武的挖机转运石头用于砌挡土墙。6人配合作业至15时许,挡土墙作业结束,邓夏良没有组织作业人员收工回家,而是雇请邓胜安开其货车去帮运柴火回家,雇请黄令中、肖伏冬、邓雪军、许飞武帮忙装车,邓夏良驾驶湘H5E080面包车,载着黄令中、肖伏冬、邓雪军、许飞武在前面带路,前往离14#机位挡土墙施工地点2.1公里远的5-1#主干道18#机位附近(栗子山村沙坡脸山)。到达后,邓胜安将货车掉头,邓夏良的面包车未掉头,邓夏良组织人员将路边堆放的柴火全部装上货车(约6吨)。17时10分许,邓胜安驾驶货车先出发,出发时看到黄令中、肖伏冬、邓雪军、许飞武均已上了面包车,邓夏良已坐在面包车驾驶员位置准备掉头。邓胜安驾驶车辆回家的路上一直没见邓夏良的面包车跟上来。18时许,邓胜安将柴火送到邓夏良家后,仍然未见邓夏良等人回来,于是手机联系邓夏良,但邓夏良手机无人接听,打车上其它人员电话也无人接听,邓胜安预感情况不妙,马上将情况通知邓夏良家属和村支书。村支书得知情况后,迅速组织村民与失联人员家属上山寻找,同时将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接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灰山港镇栗子山村有一车辆坠崖,5人失踪。接到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向局领导和桃江县委、县政府汇报,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援。省、市、县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于当晚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 22时55分,经全力搜救,在栗子山村沙坡脸山南面180m处悬崖下发现坠崖车辆,5名失踪人员中除肖伏冬被夹在面包车后门处外,其它4人依次在距坠崖处100多米位置找到,经搜寻人员确认5人均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处理情况
救援工作结束后,桃江县政府、灰山港镇政府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派人协助政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1月15日15时50分许,镇政府牵头与5名死者的家属签订了善后处理协议,善后工作平稳妥当,无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邓夏良驾车调头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面包车前轮驶出夯实路面进入松散填层后,面包车随松散路面下陷,重心发生变化,沿山坡坠落翻滚,车上人员未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在面包车坠崖过程中被摔出车外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邓夏良等5人安全法制意识淡薄,明知风电施工场内严禁私车及闲人进入,未经批准在停工期间违规进入施工场内擅自进行挡土墙作业,挡土墙作业结束后,未收工回家,反方向驾驶车辆违规前往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区域装柴火,面包车在危险路段掉头时,无人指挥,全部人员上车导致事故扩大。
(三)事故性质及主要依据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车辆坠崖意外事故,主要依据有:
1.邓夏良等人在挡土墙施工作业结束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离开挡土墙施工作业点,到2.1公里外的18#机位附近帮邓夏良个人装运柴火,属于个人行为;
2.事故发生位置不在作业区域,也不在返回途中;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邓夏良,安全法制意识淡薄,未经允许违规驾车进入施工场内,在不具备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场内道路上行驶, 操作不当导致面包车坠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黄令中、肖伏冬、邓雪军、许飞武安全法制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施工场内,乘车过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事故的扩大负有责任,鉴于其均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喻军,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家洞风电项目部经理,停工期间对场内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无关车辆及人员私自进入场内未及时发现,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度给予辞退处理。
2.郭云飞,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家洞风电项目部资料收集员、春节期间看场人员,停工期间对入场门岗管理不到位,对无关车辆及人员私自进入场内未及时发现,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度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施工单位的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虽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问责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灰山港镇党委政府在制定《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方案》过程中未将风力发电项目场内道路作为重点整治路段纳入方案,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尽管相关工作人员针对风力发电项目场内道路安全隐患结合方案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仍然存在盲区,监管不到位;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范家洞风电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中对场内道路安全隐患检查不细,有疏忽。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问责处理:
1.唐胜,男, 1974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事故发生时担任灰山港镇党委书记,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王锋,男, 197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灰山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3.周运贤,男,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县优办主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4.王良军,男, 1975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1·14”事故发生时担任灰山港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5.丁进保,男, 1962年4月出生,灰山港镇栗子山村支部书记兼安全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事故5.3月20日,吉林来福风电场附近起火事故
2020年3月20日,中广核吉林来福风电场所处的科尔沁草原东部边缘因天气原因,枯草干燥突发火情,风向不利,火势很快将蔓延至风机、箱变及附近村屯。在灭火救援组与当地消防官兵近一小时的紧急救援下,火情才得以控制。
事故6.4月6日,2人死亡!关于青海共和风电项目“4•6”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情况的通报
一、基本情况:2019年5月10日,共和某发电有限公司将共和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将35kV集电线路安装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电力、风电行业定额子目内的所有工作分包给分包单位。
此次拆卸2号风机附近测风塔工程不在总承包合同内。2020年3月31日,共和风电书面委托分包单位拆卸2号机位处测风塔,并要求其编制具体的拆卸方案报监理公司项目部及共和风电项目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拆卸作业。
总包单位根据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共和5万千瓦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施工合同,将2号风机附近测风塔拆卸工程交给分包单位实施,并要求其在4月6日前完成测风塔拆卸工作。
二、事故经过:2020年4月1日,总包单位项目部将编制的施工方案报送至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4月3日,总包单位项目部找共和风电项目部进行施工方案审批未果。由于项目工期紧,4月3日,总包单位将拆卸测风塔工程交给了分包单位,要求4月6日完成测风塔拆卸工作,并对分包单位施工队长进行简单的技术交底。
4月4日,按照施工方案去寻找650t吊车,由于650t吊车正在17号机位吊装塔筒,不能马上使用,80t吊车吊臂长度又不满足使用需求,于是决定采用人工的方式进行拆解,但并未将改变施工方案的计划报总包单位、监理公司。
4月6日早7时30分,早班会结束后,施工队长等人便去测风塔进行拆卸作业,队长与马某某登上测风塔进行作业,10时左右,在拆解到第5节测风塔时,队长接到电话离开,并向马某某交代,让其先将第三节塔柱上的平台拆除,再将地脚螺栓拆除后放倒,若地脚螺栓不能拆除,做临时拉线固定后一节一节拆卸,并再次交代注意安全。队长走后张某某上塔,马某某与张某某固定好绳索、滑轮后,马某某通知地面人员拆除固定在地面的缆风绳,地面人员拆除东南侧的缆风绳后,测风塔失去平衡,瞬间连塔带人一起向正北方向倒塌。作业人员马某某倒在第五节塔柱前方,张某某倒在第四节塔柱左侧。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电话汇报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以及共和风电相关负责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两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性质:一般电力建设安全责任事故。
四、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分包单位劳务工马某某、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拆卸测风塔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测风塔失稳,两人随塔坠落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组织不力,安全管理缺失。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拆卸测风塔作业过程中,该公司项目部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和技能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该公司项目部未严格按照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测风塔拆除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在改变施工方案前未向总承包方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汇报。未了解测风塔结构盲目作业。现场勘察不细致,未能发现测风塔底部采用锥型铰接结构连接。该公司项目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2.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盲目抢工期。。
3.监理单位监理公司对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
4.共和风电项目部存在监管漏洞,监管不力。
五、处罚情况: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十七条,处罚如下:
(一)扣罚青海分公司本部事故上年工资总额1%,扣罚青海新能源分公司事故上年工资总额3%。
(二)给予时任青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3万元。
(三)给予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1万元。
(四)给予时任青海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处罚1.2万元/人。
(五)给予青海分公司基建部副主任(主持工作)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万元。
(六)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1万元。
(七)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副总经理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7.85万元。
(八)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处罚7.65万元/人。
责成青海分公司对青海新能源分公司相关人员给予处罚,报集团公司备案。
责成青海新能源分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对共和风电项目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报青海分公司备案。
事故7.4月21日,辽宁某风电场起火事故
2020年4月21日,辽宁兴城某风电场一机组因机舱内部电气设备发生着火,大火向上燃烧引发一个叶片燃烧掉落,严重危及旁边易燃易爆厂房,现场消防人员近三小时奋力扑救下,火情才得以控制。
事故8.6月16日内蒙古华电风电维修突发死亡事故
2020年6月16日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吉利风电场)风机叶片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突发疾病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这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事故,其实,相关单位早在2018年组织员工入职健康检查中,就检查到死者高亮亮心电图项目检查结果为窦性心动过缓,检查结论及建议为大致正常,“大致正常”和“正常”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用人单位毅然选择录用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奈曼旗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旗纪委监委、人社局、总工会、发改委、公安局、固日班花苏木政府、供电公司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一、相关单位概况
(一)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卫,公司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风力发电主机装备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风电工程技术及风力发电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于2010年9月与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签订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范围为: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49.5MW工程(33台风机型号MY1.5se-82/70单机容量1500KW低温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明阳公司在质保期内负责风机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风机叶片质保期为20年,至今为止运行第7年,还未出质保期。
(二)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弘,公司地址位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经营范围:风电场的开发建设、风电技术咨询、服务、风机零部件及专用工具研发;风力发电。该公司主要经营吉利风电场。
(三)华电福新能源蒙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蒙东分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地址位于内蒙古通辽市明仁大街东段,公司负责人为王继弘,经营范围:电力建设;电力技术、管理咨询,电力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及其它高新技术开发;煤炭、矿产品、钢材、电子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销售。蒙东分公司主要负责吉利风电场、街基风电场和久合风电场三家风电场的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等一切事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6月16日天气晴,最高气温33℃,最低气温18℃,西南风3级,相对湿度0.5%,紫外线最弱,空气质量32,能见度良好,经现场调查及调取“120”救助电话录音等证据,经过如下:
14时30分,明阳公司运维人员高亮亮、汪棉良在领取工作票后,与吉利风电场员工王俏、张金阳一同驾车到18号风机机位进行风机叶片检查工作。到达现场后,高亮亮、汪棉良首先将风机底座下面的电源切断,然后二人先后分别通过塔内升降机进入塔顶机舱,在机舱内用盘车调整叶片角度呈水平状态,按下液压制动按钮,插上安全插销,在做好防止风机旋转的措施后高亮亮、汪棉良分别进入风机叶片两侧内腔进行检查工作。16时20分左右,汪棉良在进入到叶片内15-20米的距离,听到高亮亮通过敲击叶片中间腹板求救。高亮亮对汪棉良说:“汪哥,我身体不舒服”,汪棉良问高亮亮:“咋不舒服?”,高亮亮回答:“难受。”此时汪棉良想要回到机舱到高亮亮那侧看看他,由于叶片内空间狭小衣服被挂在避雷线的胶面上出不来。汪棉良用手机拨打120电话求救,说:“我是奈曼风电场的,进入叶片内出不来了,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地方”,挂断电话后向风机机舱内的王俏、张金阳呼救。王俏听到呼救声后一边让张金阳给吉利风电场打电话叫人,一边到轮毂处与汪棉良进行言语沟通,汪棉良对王俏说:“高亮亮在叶片里晕倒了,赶紧打电话救人”,王俏安抚汪棉良说已经打电话叫人了。16时50分左右,吉利风电场陈宇、陈日新到达现场,18时左右,明阳公司员工薛朋、冯超到达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陈宇等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通过绳索对受困人员开展施救,同时陈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风机叶片空间狭小,温度较高,施救难度较大,救援人员多次进入叶片内施救均未成功。汪棉良在喝水补充体力后自行从叶片内出来,在机舱内稍作休息后于21时左右在救援人员协助下到达基底,经医护人员检查其伤情后到120救护车休息。救援人员在21时45分左右将高亮亮救至基底,医护人员在采取急救措施后,建议立即将高亮亮和汪棉良去旗医院抢救,22时30分左右,急诊大夫在抢救时发现高亮亮已无生命体征,确诊死亡其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高亮亮,男,30岁,系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建阳村人,身份证号:130682199011106335。
四、事故发生原因:死者高亮亮在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医院诊断证明),由于工作场所空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且温度较高,加剧了病情,死者失去意识,增加了救援难度。同时事故发生地点在荒漠地带距离城区路途较远,部分救援人员不清楚到达现场路线,救援难度大,救援时间较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五、事故性质:调查认定,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奈曼旗固日班花辖区)风电突发疾病死亡“6·16”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死者自身方面,是由于其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主要原因有:事故发生后,奈曼旗人民医院为死者高亮亮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明阳公司在2018年组织员工入职健康检查中死者高亮亮心电图项目检查结果为窦性心动过缓,检查结论及建议为大致正常;死者高亮亮在叶片检查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向同伴汪棉良求救说自己难受,被困在叶片中;通过对其家属了解得知死者高亮亮家庭有遗传心脏病史,其母亲不久前做完心脏手术,并且在对其妻子许娜和其父亲高志军的询问中对高亮亮因疾病死亡均无异议。
事故救援方面,各部门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积极开展施救行动。汪棉良在得知高亮亮被困在叶片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风机机舱内的人员王俏、张金阳呼救,张金阳马上向吉利风电场报告。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场长陈宇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并拨打了120和119救援电话。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人员不断尝试各种救援办法,120医护人员两次登上风机机舱准备对受困人员进行急救,119消防救援因不知具体路线在行驶至半路时现场救援人员已将受困者救出。
公司管理方面,相关单位并无管理失职行为。明阳公司对外派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发放作业排查指导书,培训合格后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人员到各个风电场工作,并要求工作人员服从当地风电场的培训及安全管理;蒙东分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召开周例会及月度安全分析会议,不定期对所管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秦天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外来人员实行再教育并进行考核,对上岗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了风机运行规程和风电机组检修规程,定期对各风电机组进行巡视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建立了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综上所述,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风电维修突发疾病死亡“6·16”事故是由于死者高亮亮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的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9.6月29日,宁夏某风电送出线路工程发生吊车吊臂折断事故,1人死亡。
2020年6月29日,宁夏某电力有限公司承建的苏家梁、焦家畔风电110千伏送出工程I标段,在实施G30铁塔分段起吊准备对接安装过程中,发生租赁的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吊臂折断事故,造成劳务分包单位1人死亡,3人受伤。
宁夏吴忠苏家梁、焦家畔风电110千伏送出工程,于去年11月开工,至2020年1月13日停工,完成基础工程45%。今年年3月复工,计划于11月底完工。该项目被列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两个基地(宁夏嘉泽红寺堡苏家梁100兆瓦风电项目,宁夏国博新能源同心焦家畔100兆瓦风电项目)开发计划,是吴忠供电公司重点基建项目。
全长约60.66千米的110千伏线路,竣工投运将为苏家梁、焦家畔两个风电项目,并网发电提供送出通道,同时,新能源消纳对红寺堡区、同心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决战决胜扶贫攻坚战,意义重大而深远。
事故10.两台大吨位吊车折臂与主机损毁事故
某风电场风机叶片抬吊现场,两台大吨位吊车一起折臂,再加上风电主机损坏保险公司都得一起哭!吊友分析:问题可能出在风上,如果两车正在联合抬风机叶片的话,来了一阵风几秒钟就能把吊车带翻了。图片+原视频▽
根据ZAKER吉林消息,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国道G302公路上发生一起大型车辆“车载重物”滚落砸毁车辆突发事故。
当日下午1点23分,一辆白色小型轿车驶出单位大门,在驶入G302国道时,一辆沿G302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重型货车驶来,在发现白色轿车时,紧急减速避让。
在避让过程中,车上拉载25.6吨重的风电齿轮箱因捆绑不牢固而滚落,重重的压在小型轿车前部,造成小型轿车司机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吉林白城交巡警及时赶到现场,对重型货车驾驶员进行控制,并迅速联系上徐某家属。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相关认定工作还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