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重点解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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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精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发和我国在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法规标准有关。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大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以下简称GB 50160)来设计。长期以来,精细化工项目是采用GB 50016还是GB 50160,社会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现象,设计采标比较混乱,从而造成很多建设项目防火间距不足,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以下简称GB 51283)的颁布,使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过程中的采标有了可依据的标准。它将进一步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标准关注的重点



01

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设定原则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大多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厂房或框架式装置进行生产,而原料的储存又大多以储罐形式采用露天方式储存,产品也大多为桶装或袋装在仓库内储存。因此,GB 51283在防火间距的设定上,本着既要遵从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虑GB 50160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标准要求。

02

细化了工艺过程的安全要求


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多样,风险特点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简单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无法满足工艺安全个性化要求的。因此,GB 51283在工艺设施的本质安全方面,从泄压、防爆、阻火、紧急冷却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03

强调了非电气设备带来的风险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大多空间比较狭窄,物料泄漏后不易扩散,可燃蒸气遇到火花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引发爆炸的火花除了来自电气设施外,还有可能来自泵、风机、管道的机械摩擦或晃动接触产生的火花。非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的风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04

引入了不同危险度等级的管理要求


对精细化工工艺危险度等级进行确定是《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指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进行反应风险评估”的要求,通过反应风险评估确定生产工艺的危险度等级,并根据工艺危险度等级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要求。

05

融合了安全仪表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内容


化工企业对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安全性评定,主要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中进行规定,在GB 51283中融合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设计阶段必须对配备的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判定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适用范围



GB 51283规定了标准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不超过规定储存设施规模的精细化工企业。超过规定储存规模的则不能适用本标准。这样既能满足精细化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事故波及的范围扩大。



术语



1.GB 51283中2.0.4条对“全厂性重要设施”进行了定义。对照GB 50160中的全厂性重要设施,其区别在于GB 51283中的“全厂性重要设施”统一划归为一个级别,而GB 50160中细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一类重要设施和二类重要设施,并对不同级别的设施提出了各自的防火间距要求。

2.GB 51283中2.0.5~2.0.7条对“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和敞开式厂房”进行了定义,对照GB 50160中的定义,两者存在不同。这主要考虑到精细化工企业厂房结构多样,封闭方式不一,难以进一步细分之故。定义对比情况见下表。

术语

GB 51283

GB 50160

封闭式厂房

设有屋顶,建筑全部或局部采用均匀分布的封闭墙体(含门、窗)外围护结构,所占面积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所占周长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周长的1/4,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的生产性建筑物。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半敞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建筑局部采用均匀分布的封闭墙体(含门、窗)外围护结构,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所占周长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周长的1/4,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的且不小于该楼层面积的5%的生产性建筑物。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敞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5%的生产性建筑物。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3. GB 51283中2.0.8条新增了“联合厂房”的定义。规定了“根据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由生产、储存、公用和辅助等使用功能场所相邻布置的联合体建筑。”属于联合厂房。这是在GB 50016和GB 50160中所没有的名词,是基于精细化工企业的建筑物特点,允许在一座厂房内完成多种功能。“联合厂房”既类似于GB 50160的联合装置,但又有所不同。

4. GB 51283中2.0.10条规定了“非电气设备”的定义范畴,确定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引起爆炸的火花来源不仅仅是电气设施,还有可能是金属物体的撞击或静电。



厂址及总平面布置



精细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遵从于常规的化工企业厂址选择要求,并保持一致。如在GB 50160、《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中均有相同要求。

在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方面,GB 51283的4.1.5条作为强制性条款,要求企业选址时必须满足规定的距离。精细化工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同样遵从于常规的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要求,并保持一致。如在GB 50160、《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中对生产区域、公辅设施、仓储、罐区、行政办公的布局均有相同要求。

当然,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仍在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精细化工企业的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仍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爆炸风险。



厂内道路



GB 51283中4.3.3条在强调厂区内道路设置要满足GB 50016要求的同时,又强调了主要消防道路的设置要严于GB 50016,净空高度和GB 50160相当。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