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规有哪些变化?

新规的主要变化


本次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以及对一些管理细节的完善,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其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职能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略有变化:

原公安部106号令中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在《新规》中一律予以保留,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等同于原来的消防设计审核)。但是额外新增(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也就是说,对54m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要求更高。


三、增加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的内容。


四、简化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供

消防验收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无需进行提供,但是须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这是因为实际竣工图往往与设计审核图纸有出入。






总体沿袭之前架构


(1)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这些责任分为首要责任、主体责任、个人责任


(2)规定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与之前完全一致),规定了审查验收流程、时限、提报材料、专家评审、合格评定等。


(3)规定了其他建设工程的防设计、验收备案和抽


(4)规定了相关的执法事项。对执法主体、执法要求、执法依据等进行了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体制改革变更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5)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明确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规章名称变化


原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而这次住建部发布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名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消防监督管理”变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这主要是因为两个部门的职责定位不同

原消防机构的建筑审核和消防验收属于消防监督管理范畴,而住建部门的《暂行规定》是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


两部规章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明显看出不同:

《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关于规章的名称还应该注意到的是:“暂行规定”。住建部在起草制定这部规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工作的过渡和社会的接受程度,基本沿用原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称为“暂行规定”,预计几年后便会根据实际施行情况进行再次修订。




内容详细变化点


1.强调信息化手段。


第四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2.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第七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该条规定了两类主体,分别为住建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虽然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专业能力,规定中并未明确。但是对于从业人员这类主体,如果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技术资格,应当认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同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从该条可以看出,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3.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4.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并且,明确规定“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条规定可以认为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自行进行相关的消防验收。


《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时,主要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另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