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要求 | 依据条款 | 效力 |
1 | 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 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条 | 强制 |
2 | 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 强制 |
3 | 焊接和割切审批要求 |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条第二款 | 强制 |
4 | 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 |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条 | 强制 |
5 | 焊接和切割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 | 强制 |
6 | 职业危害警告标志设置 |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 | 强制 |
7 | 防护屏板设置 |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 | 强制 |
8 | 焊接隔间设置 |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条 | 推荐 |
9 | 防护用品选择原则规定 | 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选择防护用品。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强制 |
10 | 防护用品选择具体规定 | 强光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1、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护鞋;5、焊接防护服;6、白帆布类隔热服。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第6.1条 | 推荐 |
11 | 头罩或护目镜选用 |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强制 |
12 | 防护手套佩戴 |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强制 |
13 | 消除火灾隐患 |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 强制 |
14 | 灭火设备配备 |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条 | 强制 |
氧燃气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要求 | 依据条款 | 效力 |
1 |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条 | 强制 |
2 | 气瓶储存温度要求 |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一款 | 强制 |
3 | 气瓶储存位置及固定 |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二款 | 强制 |
4 | 气瓶储存远离可燃物 |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三款 | 强制 |
5 | 气瓶现场安放 |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 | 强制 |
6 | 作业现场乙炔气瓶储存量规定 |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 强制 |
7 | 气瓶与作业点距离 |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第一款 | 强制 |
8 | 乙炔瓶与明火距离 |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 强制 |
9 | 乙炔和氧气瓶同运规定 |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四条第7项 | 强制 |
10 | 气瓶上端禁放物品 | 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气瓶阀必须关紧。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条 | 强制 |
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要求 | 依据条款 | 效力 |
1 | 接地要求 |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 | 强制 |
2 | 外露带电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条 | 强制 |
3 | 电缆完整 |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条 | 强制 |
4 | 电缆接线 |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条 | 强制 |
5 | 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4条 | 强制 |
6 | 电缆检查及修复 | 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更换或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具备合适的强度、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密封性能。电缆的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连接,其连接方法必须具备合适的绝缘性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3条 | 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