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工厂有熔铅炉、有熔铅浇铸工艺等,是否属于下列法规所说的“金属冶炼”单位,工厂中有配套使用、储存的硫酸,是否属于下列法规所说的“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是否需要按比例配置专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述的熔铅浇铸作业不属于金属冶炼,使用、储存硫酸不属于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但仍需配置安全机构和人员,请参考下面引用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