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灭火药剂-有效期•报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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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氟丙烷灭火剂

七氟丙烷灭火剂通过高压氮气加压贮存在容器内(外贮压式为自身饱和蒸气压),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在钢瓶定期检验时,需要对灭火剂的纯度进行测定,符合要求即可继续使用。

注:三氟甲烷等卤代烃灭火剂与七氟丙烷类似。

二、惰性气体灭火剂(IG541等)、二氧化碳灭火剂

惰性气体灭火剂(IG541、IG100、IG55、IG01等)和二氧化碳灭火剂,其组分均为大气成分,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

惰性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价格便宜,在钢瓶定期检验时,灭火剂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一般都是直接排放,重新充装。

三、气溶胶灭火剂

气溶胶灭火剂的有效期,一般为5至6年(具体以厂家标识的参数为准),到期必须更换。原来的灭火剂不能随便丢放,必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干粉灭火剂(含超细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目前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继续使用。

注: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五、泡沫灭火剂(泡沫原液)

1、泡沫灭火剂应按标准要求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储存,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且应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

2、泡沫灭火剂的储存期、储存要求以及年检措施如下:

注:以上为泡沫原液的储存期,预混液的储存期将大大减少,应定期检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