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存在问题及建议 |
(一)电气安全管理 | ||||
1 |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 度并实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2 |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 管理,限期拆除。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 ||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 ||||
1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 3.0.1 条 | ||
2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2.3 条 | ||
3 |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2.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3.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4.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 3.0.4、4.2.9 条 | ||
4 |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第 6.2.7 条 | ||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 ||||
1 |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 须设防雷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2.2 条 | ||
2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2.3 条 | ||
3 |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 电接地措施。 |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 4.1.1 条 | ||
4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3.3 条 | ||
5 |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 100m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每隔 20m 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加跨接线。 | 《 石 油 化 工 静 电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SHT3097-2017)第 5.3.2、5.3.3 条 | ||
6 |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4.2.10 条 | ||
7 |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 1.5 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3097-2017)第 5.2.2 条 | ||
8 |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Ω 时,应设导线跨接 | 《 工 业 金 属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B50235-2010)第 7.13.1 条 | ||
(四)现场安全 | ||||
1 |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电缆隧道必须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 |||
2 |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 应采用 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
3 |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室外跨路时,其高度不得低于 4.5 米,不得沿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敷设,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 |||
4 |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 2.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 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3.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 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 7.4.2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