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修订】)发布实施以来,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资产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同的石油化工项目各有其自身的特点,《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不可能针对这些个性问题面面俱到,在满足《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灵活应用《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值得探讨。
①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占其和空气混合气体的体积百分比。②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可燃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口杯法测定)。③装置区: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①可燃气体
《规范》第3.0.1条对可燃气体采用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百分比)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国内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是一致的,见下表。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标准 | 甲 | 乙 |
GB50160 | 爆炸下限<10% | 爆炸下限≥10% |
GB50016 | 爆炸下限<10% | 爆炸下限≥10% |
GB50183 | 爆炸下限<10% | 爆炸下限≥10% |
②液化烃及可燃液体
《规范》3.0.2条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做了规定。
液化烃为液态且可燃,其表现形式与可燃液体类似,因此《规范》第3.0.1条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统一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衡量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其火灾危险性越大。液化烃的蒸气压较其他可燃液体大,方便测量,因此《规范》以蒸气压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并将其单独命名为“液化烃”,以示与其他可燃液体的区别。同时,《规范》将其火灾危险性单列一项(甲A类),位于可燃液体之首。除液化烃以外的其他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闪点确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燃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越大。世界各国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尽相同,但国内相关标准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基本是一致的,见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有影响的。因为乙、丙类可燃液体的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其火灾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对此,国内相关标准及国外标准均有规定,在此不再详述。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规范》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可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结合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可燃固体的种类,《规范》3.0.3条的条文说明中针对其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行了举例,举例涉及的可燃固体种类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例如汽油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为甲B类。石油化工企业中常见的已有明确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物质,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通过查询《规范》条文说明中的举例得到,如液化丙烯为甲A类液化烃,原油为甲B类可燃液体。实际生产中,经常遇到由多种已有明确火灾危险性类别物质组成的混合物,如:某可燃气体介质是由甲、乙类可燃气体等物质组成的混合物,上述混合物中各组分在混合物中所占比例随着生产工序的不同不断变化,对于此类混合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如何确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装置区内部道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装置之间、联合装置之间或联合装置与独立装置之间的道路,其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厂内道路”的范畴;一类是独立装置内部或联合装置内部的道路,其属于“装置内道路”的范畴。关于厂内道路的设置,《规范》【2018修订】规定: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²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4.3.4A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显然,《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厂内道路路面宽度、路面内缘转弯半径、路面上净空高度等参数仅有一个层次。但实际应用《规范》时,建议结合工程经验,根据装置或联合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生产规模、占地面积大小及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型号、功能、外形尺寸等相关信息,在不小于《规范》规定的最小值基础上,分层次设置厂内道路的相关参数。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因此,联合装置及独立装置内部道路的相关参数设置可等同对待。5.2.11A:当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80000m²时,应用装置内道路分隔,分隔的每一区块面积不应大于80000m²,相邻两区块的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分隔道路应与周边道路连通形成环形道路,分隔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5.2.10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可见,《规范》将独立装置或联合装置内部的道路参数分为两个层次。相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厂内道路参数仅有一个层次而言比较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