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报告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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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3、《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7号)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7、《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2018.9.29修订);8、《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2018.4.12修订);9、《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2016.3.1施行,2018.11.21修订);10、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19〕40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革委令第21号)(2013.5.1施行)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2020.1.22)(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3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7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2、《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特别要关注对企业危废暂存周期不超过6个月的要求);3、《天津市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污染源监测计划中废气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均要符合该文件要求); 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环境空气常规因子要明确数据发布单位、数据已更新至2019年数据,如属于不达标区,还需要明确改善目标。例:引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2019年全年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统计数据......2、如涉及特征因子的现状数据,无论数据是引用还是现状监测,都要明确监测点位是在厂址还是下风向、监测期间的气象参数、各监测因子的检测方法和检出限,由于臭气浓度无质量标准,如对其监测,其现状监测数据不进行分析。1、由于目前全国“三线一单”工作尚未完成,故环评报告中暂不要求“三线一单”分析内容,但需要提及与天津市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2、如项目废气涉及无组织排放,不再要求进行废气无组织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六、附图附件(以下所列清单可结合项目自身特点进行调整)③项目所在园区规划图(与园区规划环评报告所附图一致,并标注土地类型)④大气及风险评价范围图(标注该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名称)⑤排气筒周边200m范围图(标注排气筒周边200m范围内建筑物名称及其高度)⑦厂区平面布局图(标注废气、废水、固废排污口位置)②自有房屋的房产证或土地证或规划件;租赁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房的房产证及其环保手续③项目所在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不公开文件除外)⑦如涉及原有工程(原有工程的环评报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批复文件或自主验收意见、危险转移五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