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检查指引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3.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5.是否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6.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7.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设项目管理情况。1.是否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4.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5.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情况。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履行相关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1.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2.是否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3.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企业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相关方管理情况。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是否违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是否按规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5.发现隐患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七、作业场所安全情况。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是否违规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按规定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4.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5.煤气柜是否违规建在居民稠密区,是否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6.煤气柜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7.煤气柜柜顶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8.企业的建(构)筑物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是否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9.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是否按规定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10.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是否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是否有非生产性积水,是否放置易燃易爆物品;11.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是否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12.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是否违规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13.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是否按规定小于1m;锭(坯)垛间距是否按规定小于0.6m。 八、煤气管理情况。1.煤气放散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少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按规定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是否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是否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4.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是否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5.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是否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6.煤气柜区域是否按规定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企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值守;7.煤气柜区域是否严禁烟火;8.企业对涉及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9.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是否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10.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11.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12.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是否在车间入口设置总管切断阀;13.高炉煤粉制备系统,是否设有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和报警装置;14.在铁口和渣口前作业时,是否点燃煤气,防止中毒。 九、危险作业管理情况。1.是否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2.是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十、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是否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3.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是否违规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5.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是否实行操作牌制度;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7.是否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8.企业在生产装置复产前,是否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9.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10.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是否及时报修或报废;11.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12.轧制型钢、线材、板、带、钢管和钢丝等生产时,各类安全联锁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13.炼铁厂、炼钢厂供电是否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是否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14.高炉,转炉,加热设备是否配置事故高位水源或备用供水电源;15.电气室、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是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和灭火设施;16.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17.各类防雷建筑物是否安装避雷设施;18.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19.煤气管道是否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十一、动力管线管理情况。1.各类燃气管线,是否按照规定架空敷设,在车间入口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切断阀;2.煤气管道和支架上是否违规敷设电缆、电线(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十二、作业行为情况。1.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2.是否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3.是否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4.是否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十三、应急管理情况。1.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2.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