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测非甲烷总烃?

转载:若一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无限值

无明确危害

不在目录中


非甲烷总烃(NMHC),混合物,环境影响评价中常见的名词,常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起出现的大气有机污染物评价因子,现如今,常常以不可或缺的姿态矗立在职业卫生领域,受到追捧。可究其原因时发现,它是“横空出世”。


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12,也有文章说是C2-C8)的,包括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在一定条件下经日光照射还能产生光化学烟雾,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从概念上来讲,非甲烷总烃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描述和评价环境有机物污染情况,可以造成光化学烟雾,对人体有危害。是环境领域的评价指标,和职业卫生没有关系。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没有它的身影,国内外也未见有职业接触限值,GBZ188中没有相应的体检项目,也没有确诊相应的职业病。如果对其进行识别,我们没法分析其危害的靶器官、程度以及导致的职业危害情况,也就是说:没法评价。


安监总安健39号文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有规定:


 

故而,识别好像有了依据,即“非甲烷总烃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


按照全面识别的理论,如果要识别,除了非甲烷总烃外,前文提到的TVOC(C6-C16)和VOCs理论上也不可缺少,其物质范围与非甲烷总烃不同,VOCs的范围最广,是否都要识别呢?非甲烷总烃的概念中包含有苯等烷烃物质,如果识别,是否属于重复识别呢?至于有什么危害,危害程度如何均没有明确的依据,更无从谈起如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提出针对性的防护建议了。


我们是否可以说,它属于危害因素,但不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


关于非甲烷总烃的检测,常有参照“正己烷”限值为依据进行判别的说法,笔者也曾见相关的评价报告中出现过。但这种做法缺少根据。GBZ/T 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中有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方法,其以“正己烷”作为标准气绘制标准曲线来测定。如果这个是将正己烷的限值作为非甲烷总烃的限值来使用的依据的话,那么,同样将“正己烷”作为标准气来测定的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均有自己的限值就没法解释。通过查询GBZ2.1可知,这三种物质的限值差距却很大,我们没法做出解释。



物质名称

PC-TWA

PC-STEL

正己烷

100

180

溶剂汽油

300

/

液化石油气

1000

1500


再者,由于非甲烷总烃是一个"混合物",其组成成分会因各行业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的不同,而不断的产生变化,我们如何去判定、分析和评价呢?和同行业的职友探讨,大家对此均表示无法阐述清楚。


故而,我们基本可以做出推论:非甲烷总烃不属于职业卫生领域中的危害物质概念,没有明确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无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故而,识别尚欠妥,检测更是没有充分的理由。